西北电网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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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网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工作,明确交界面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发电企业职责,提高西北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继电保护有关规程和西北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工作的责任与权限、工作依据、工作期限、报告与记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各调管交界面。

 
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 交界面划分 
第五条 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及管理范围一般应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特殊情况需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发电企业书面明确。

 
第六条 发电企业自行负责电厂内发电机、变压器及相关辅机设备保护定值的整定工作。

 
第三章 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及规程、规定要求。

原则上,局部电网应服从整个电网,下级电网服从上一级电网,可能条件下尽量照顾局部电网和下级电网的需要。

 
第八条 西北网调、各省(区)调、地调每年应编制各自调管范围内的母线综合阻抗表,并书面下发各相关调度部门、发电企业。

电网结构变化较快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后备保护对母线故障应有足够灵敏度,且短延时段动作时间不应超过2秒。

 
第十条 西北网调与国调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一)双方应相互提供网络等值阻抗,有直接配合关系的,还应书面明确定值限额,并提供相关定值及分支系数; 
(二)当调管系统有关参数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开展定值校核工作; 
(三)配合有困难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西北网、省(区)、地调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一)网、省(区)、地调根据定值计算、校核工作的需要向相关调度部门提请系统网络等值时,应书面明确等值点以及需断开的线路、元件,相关调度部门原则上应在一周内按要求回复,并适当考虑近期电网基建项目的影响; 
(二)对于新建变电站,相关调管单位应在变电站带电前一个月向交界面定值整定部门提供母线等值阻抗(或网络等值); 
(三)对于交界面上有定值配合关系的各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本方所辖有关保护定值; 
(四)变电站出线定值发生变化时,变压器调管部门应及时校核、调整变压器保护定值; 
(五)线路与相应断路器调管部门不一致时: 
a)短引线保护定值由断路器调管部门负责整定; 
b)线路两侧远跳保护由线路调管部门负责整定; 
c)重合闸功能在断路器保护装置内实现时,线路调管部门应书面明确重合闸定值整定要求,断路器调管部门按要求负责重合闸定值整定,并向线路调管部门提供正式定值单。

 
(六)遇其他需配合的情况时,由交界面上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网、厂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一)发电企业应切实加强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工作,设置专职或兼职机组保护定值整定人员,并保持整定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电厂出线调度部门负责向发电企业提供机组保护定值整定所需有关参数,主要包括母线等值阻抗、发变组及联变对出线正序、零序分支系数等; 
(三)涉网发电机组失磁、失步保护定值应满足西电调字(2006)101号文的规定和要求; 
(四)涉网机变后备保护定值,如发电机复压过流保护、变压器零序过流保护、阻抗保护、复压过流保护等有关定值,应按规程规定与出线保护定值配合; 
(五)当电厂出线保护定值变动时,发电企业应及时校核、调整厂内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定值; 
(六)发电厂涉网机变保护定值需报直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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