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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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05
•【字号】东政办〔2017〕132号
•【施行日期】2017.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
理规定的通知
东政办〔2017〕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5日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东政[201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焦炭、兰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 /m3的人工煤气;
(三)法律、法规及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以上高污染燃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时调整。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平安区:空港西路以东、富平路以西、湟水大道以南、南山大道以北。
总面积为16平方公里。
(二)乐都区:西至河湾大桥、东至水磨营大桥,兰新铁路以南、兰西高速以北。
总面积为8.8平方公里。
(三)民和县:川口镇老城区和川垣新区。
总面积为8.5平方公里。
(四)互助县:威北路—城信路—近水路以南、威远西路以东、南环路以北、
东环路以西。
总面积为16.5平方公里。
(五)化隆县:工农兵村、东风村、乙纬一路以东、乙东路以北、戊经二路以南、城市外环路以西。
总面积为7.2平方公里。
(六)循化县:融合家园以东、县城污水处理厂以西、环城路以北、北滨河路以南。
总面积为7.22平方公里。
第四条禁燃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茶水炉、热水炉等设施。
第六条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实行限期淘汰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
(一)2018年7月1日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
(二)鼓励和引导城郊村天然气覆盖范围内农户家庭生活用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及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工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环保、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工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燃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大力推进“煤改气”工作,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九条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
经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除外。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四)在禁燃区内生产加工、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五)在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