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花、方光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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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花、方光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3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青蓝覃仕辉金佳卉
【审理法官】郑青蓝覃仕辉金佳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云花;方光群
【当事人】胡云花方光群
【当事人-个人】胡云花方光群
【代理律师/律所】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爱芬何基鹏
【代理律所】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云花
【被告】方光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拘留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方光群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方光群;上诉人胡云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3:02: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8日,在胡云花及金咏梅的劝说下,方光群交付胡云花人民币30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1份,协议内容为:5月28号方光群投资EXP平台叁拾万元整,平台风险由胡云花担保,投资五个月后先拿回本金,收益两人平分,在这5个月里平台出现风险,由胡云花承担风险,保证方光群本金(300000元)。

该协议由金咏梅书写并证明,方光群和胡云花在下方签字。

30万资金随后投入EXP平台,不久,该平台已停止运营,投资人无法体现、操作。

另查明,胡云花有多年投资经验,系该EXP平台的投资人,方光群不参与平台账号的日常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云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EXP平台系境外非法比特币交易平台,双方之间基于投资该平台签订的所谓委托理财协议无效,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一、被上诉人投资EXP平台的行为不合;二、一审程序不合法。

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一般保证的程序要求;三、双方之间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无效。

1.该协议并非委托理财协议;2.本案协议应认定为无效;3.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认定为无效;4.即使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人未从被上诉人处取得任何财产,对协议无效无过错。

方光群辩称,1.上诉人所称其投资的EXP平台属于非法交易平台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认定;2.本案协议中提到的担保实际上是对所投资的款
项本金的保底,并非针对第三方的保证行为;3.该协议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投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云花、方光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30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云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光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胡云花因与被上诉人方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云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EXP平台系境外非法比特币交易平台,双方之间基于投资该平台签订的所谓委托理财协议无效,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一、被上诉人投资EXP平台的行为不合;二、一审程序不合法。

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一般保证的程序要求;三、双方之间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无效。

1.该协议并非委托理财协议;2.本案协议应认定为无效;3.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认定为无效;4.即使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人未从被上诉人处取得任何财产,对协议无效无过错。

方光群辩称,1.上诉人所称其投资的EXP平台属于非法交易平台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认定;2.本案协议中提到的担保实际上是对所投资的款项本金的保底,并非针对第三方的保证行为;3.该协议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投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方光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胡云花返还投资理财本金3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为止)。

二、由胡云花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8日,在胡云花及金咏梅的劝说下,方光群交付胡云花人民币30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1份,协议内容为:5月28号方光群投资EXP平台叁拾万元整,平台风险由胡云花担保,投资五个月后先拿回本金,收益两人平分,在这5个月里平台出现风险,由胡云花承担风险,保证方光群本金(300000元)。

该协议由金咏梅书写并证明,方光群和胡云花在下方签字。

30万资金随后投入EXP平台,不久,该平台已停止运营,投资人无法体现、操作。

另查明,胡云花有多年投资经验,系该EXP平台的投资人,方光群不参与平台账号的日常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已2020年5月7日对胡云花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8月21将胡云花刑事拘留。

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相关事实涉嫌犯罪,属公安机关侦查范围,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方光群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方光群;上诉人胡云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郑青蓝
审判员覃仕辉
审判员金佳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徐云蕾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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