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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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燕、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7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爱萍
【审理法官】常爱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海燕;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泰毓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恒勤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海燕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泰毓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恒勤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海燕
【当事人-公司】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泰毓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恒勤实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海燕
【被告】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泰毓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恒勤实业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7:18:48
李海燕、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27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书瑞,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泰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碧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南恒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花园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宋晓娜,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海燕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泰毓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恒勤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常爱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彦超
书记员娄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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