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保卫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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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保障项目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项目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项目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一)组长:项目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
(二)副组长:项目副总经理(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
(三)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等
第六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研究、决定项目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各部门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关系;
(五)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项目各部门应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安全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保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包括:
(一)门卫制度;
(二)巡逻制度;
(三)访客登记制度;
(四)消防管理制度;
(五)危险品管理制度;
(六)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门卫制度:
(一)门卫应24小时值班,确保项目大门出入人员、车辆的安全;(二)对出入项目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
(三)对可疑人员、车辆及时报告安全保卫机构。
第十一条巡逻制度:
(一)项目应设立巡逻队,负责项目内的巡逻工作;
(二)巡逻队应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进行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三)巡逻队应定期对项目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访客登记制度:
(一)项目应设立访客登记处,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检查;
(二)访客应在登记处领取访客证,凭访客证进入项目;
(三)访客离开项目时,应将访客证交还登记处。
第十三条消防管理制度:
(一)项目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二)项目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项目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项目应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品的分类、储存、使用、运输等要求;(二)项目应设立危险品储存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项目员工应熟悉危险品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危险品。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一)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
(二)安全防范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项目员工应熟悉安全防范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项目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责任分工等;(二)项目应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保卫设施
第十七条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包括:
(一)监控设备;
(二)报警系统;
(三)安全防范设施;
(四)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安全保卫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九条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项目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安全保卫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保卫业务;
(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应变能力。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项目安全保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项目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项目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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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确保人员、设备、材料安全,
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项目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章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成立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项
目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一)组长: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副组长:项目副经理,协助组长工作,负责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成员:安全员、保卫员、消防员、电工、材料员等相关部门人员。
第六条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项目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项目人员安全意识。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协调处理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安全保卫制度
第七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项目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项目人员应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四)项目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八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项目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三)项目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项目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材料应分类存放,确保材料安全。
(二)项目材料应定期进行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三)项目材料使用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四)项目材料堆放应整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应设置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项目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三)项目施工、生活区域应设置消防通道,不得占用。
(四)项目人员不得在施工、生活区域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保卫措施如下: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项目人员安全意识。
(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项目人员注意安全。
(四)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
(六)加强夜间巡逻,确保项目安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应定期向项目业主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项目经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等。
第三条项目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由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安全保卫办公室,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1. 组成: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职责:
(1)制定项目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培训、演练等活动。
第六条安全保卫办公室
1. 组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各部门安全员组成。
2. 职责:
(1)负责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日常管理;
(2)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
(4)负责安全保卫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5)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人员遵守安全保卫规定。
2.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安全保卫办公室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1.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门卫,实行门卫制度。
2.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施工现场内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应急疏散标志等。
4. 施工现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5. 施工现场内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第九条办公区域安全保卫
1. 办公区域设置门卫,实行门卫制度。
2. 办公区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 办公区域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第十条生活区安全保卫
1. 生活区设置门卫,实行门卫制度。
2. 生活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 生活区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保卫
1. 项目内部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实行交通管制。
2.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禁止乱停乱放。
3. 项目内部道路禁止超速行驶、逆行、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保卫
1. 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等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2. 项目员工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 禁止在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等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保密安全保卫
1. 项目内部资料实行保密管理,禁止泄露。
2. 项目员工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售项目内部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项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