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工程造价纠纷中,通过技术手段对工程
造价进行鉴定,为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技术难点,需要相关专家不断探索解决对策,保障司法鉴
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
决对策,以期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一、技术难点分析
1. 工程造价计量难点
工程造价计量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计量工程量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鉴定
结果的公正性。
而工程造价计量存在的难点主要包括工程量存在争议、工程变更等因素带
来的工程造价计量困难,造价计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 工程造价核算难点
工程造价核算是对工程造价组成部分进行详细核算,确定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工程造价核算的难点主要表现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繁多、工程造价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
题。
二、解决对策
2. 统一工程造价核算方法
针对工程造价核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核算规范,明确核算
方法和程序,保障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加强对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的管理,提高核
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加强工程造价鉴定技术研究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手段缺乏、鉴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需要加强工程造价鉴定技
术的研究和探索,提高鉴定技术的水平和准确性。
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鉴定标准,明确鉴
定程序和要求,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计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计价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
并且基于工程涉及到的内容往往都比较复杂,所以一旦涉及工程价款纠纷,便通常会面临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为这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或者裁判提供了直观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充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本文概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分析,旨在保障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要点;注意事项;我国造价司法鉴定研究这几年刚起步,现有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实务中遇到工程价款纠纷案件需要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鉴定人员更多是依据自己经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基于此,以下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征。
并且《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的分析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主要包括:2.1收集了解鉴定资料。
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
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老师:何丹怡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当事人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往往会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审价问题,那么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呢?鉴定的原则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下面和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所以鉴定与判决密切相关,那么,进入诉讼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价鉴定,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
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造价员继续教育单选题
造价员继续教育单选题单选题1、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施工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下列有关工程预付款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l0天内预付工程款(B)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C)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预付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l4天后停止施工(D) 发包人因未按要求预付工程款应承担停工责任的,应从约定预付日期后第7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预付款利息参考答案:C随题解析:此题为考题。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在索赔的分类中,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对总索赔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C )。
A.容易取得索赔成功的一种方式B.一般采用的一种方式C.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方式D.解决起来较容易的一种方式3.对施工工期较长,承包方为减少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的风险,应尽可能采用(C)合同。
A.固定总价B.固定单价C.调值总价D.成本加酬金在FIDIC合同条件中,有关索赔内容的论述正确的是()。
A.可索赔工期时,一定能够索赔费用B•在FIDIC合同条件中,有关索赔内容的论述正确的是()。
A.可索赔工期时,一定能够索赔费用B.可索赔费用时,一定可索赔工期C.可索赔利润时,一定能够索赔费用D.可索赔工期时,一定可索赔利润4.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 )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是什么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是什么挖法比较直接,容易验证出问题的真假,但工作量大,所以一般实行抽样定点的方式。
六、分析法。
它是指审计人员运用各种系统方法,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离和分类,然后综合分析,发现疑点,揭露问题的方法。
分析法的目的在于:(1)通过分析查找可疑事项,为审计工作寻找线索,进而查出各种错误和弊端;(2)通过分析来验证各种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隐蔽工程签证等资料)所反映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进而核实实际工程量与审定工程造价。
如对某单位一建筑项目进行审计,通过利用分析法发现该项目土方工程量是该项目建筑面积的28倍(即该建筑展开面积需要大开挖28米),对此找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将隐蔽工程签证与施工日记相查对,核减土方工程量4500立方米,核减工程造价13.7万元。
七、测量法。
即审计人员深人建筑现场,对照施工图纸,实地测量有关工程量(如门窗洞口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宽高等),计量有关器材物质数量(如配电箱数量、灯具数量、水暖器材的数量等),确定核实基建工程决算工程量与造价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审计方法。
如2002年我们对某单位体艺馆基建工程决算进行审计,运用测量法发现该体艺馆屋架吊顶部钢结构设计规定用槽钢320#变成280#,槽钢250#变成了200#,上人检查桥七桥变成了五桥,上人检查桥圆钢设计规定用直径14#,实际使用的是12#圆钢,设计间距60mm,实际间距达70mm、80mm、90mm不等,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实际比设计少用钢材11.84吨,虚增造价12.2万元。
八、核对法。
指在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用一种记录或资料同另一种记录或资料进行查对,用相互验证和复核的手段,验证基建工程决算工程量与造价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审计技术方法。
如2002年我们对某单位一基建项目进行审计,利用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隐蔽工程签证单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日志相核对,查出该基建工程决算重复签证与乱签证、多计隐蔽工程造价15.6万元。
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D oors & W indow s施工技术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走的区别姚忠民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摘要: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对其正在建设或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 工程价款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结合施工合同等其他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按照造价管理部门操作规范及程序,对施工 单位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计的一种活动,出具的咨询成果作为施工合同双方对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相互 认可的成果,它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本文针对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司法鉴定的区别进行简要区别分析。
关键词: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司法鉴定;区别1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1.1委托方式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一般由业主(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给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双方按照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签订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按照咨询合同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最终咨询成果归业主 享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由法院直接委托或随机抽取的 方式来确定鉴定单位,鉴定单位按照法院所委托的鉴定内容 和要求,运用其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按照委托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作为定案 的依据。
1.2接收资料途径不同工程结算审计所需的工程结算资料一般由业主(建设单 位)提供,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业主负责,提 供资料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工程甚至在 结算的中后期还可以通过补充、补签等手续来完善工程结算 所需要的资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资料作为证据 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确认。
资料不齐全的,按照双方各自 的举证责仟,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 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3操作程序不同工程结算审计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咨询企 业执业操作规范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其 操作程序大致可分为:业务准备阶段含签订咨询合同、制定实 施方案、接受资料、现场踏勘、审前会商等;业务实施阶段含工 程计量、套价、相互核对、审计协调、出具报告等;业务终结阶 段含咨询成果交付、资料交接、服务回访、资料归档等三个 阶段。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操作技巧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操作技巧徐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
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委托方(法院和仲裁委)的要求,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诉讼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价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就其本质而言,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其鉴定结果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具有标的金额大、专业技术强、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笔者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操作技巧发表一些拙见,愿与同行探讨。
一、鉴定资料合法性的判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计算的。
鉴定资料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书及答辩状,工程设计图纸及洽商变更记录、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等等。
当事人往往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和资料全都送来,这就要求专业鉴定人员能在繁纷复杂的资料中整理和筛选出有效的鉴定依据。
合法的才是有效的。
造价鉴定中常常是造价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于一个造价专业人员来说,对鉴定资料合法性的判断是个难点。
资料合法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判断招投标文件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
合法的招投标文件是造价鉴定的依据之一。
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代理行为不合规、招投标过程中的废标处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等,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投标文件的无效性。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也常常在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上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说法。
某厂区工程因工程拖欠款被提起诉讼。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结算审计的区别及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结算审计的区别及特点【摘要】司法鉴定项目造价的确定与一般的结算审价在操作方法和侧重点上都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只有了解了他们的差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才能更好地完成鉴定工作。
【关键词】工程司法鉴定;结算审核;鉴定报告建设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诉讼的话,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
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完成。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
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1、资料收集阶段该阶段中,通常要做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单位接收司法机关委托、了解案卷情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确认等。
这个阶段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为对项目具体设计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面熟比较含糊和笼统。
司法鉴定单位拿到委托函后,应该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要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进行细化的描述。
(2)资料的收集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两点:(A)第一点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
通常我们在进行工程审价时,资料是施工方或业主方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适当补充资料。
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我们的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处获得的,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
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在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也请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我们。
试析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试析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丁永锋中天成建筑工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DOI:10.32629/btr.v2i4.2049[摘 要]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内部提高了对工程造价管控的重视,为了保障工程造价的规范性以及科学性,行业内部通过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司法鉴定的方式对其做出约束与规范,但由于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司法鉴定在工作目标、工作对象上存在相似性,容易使人们混淆其作用与职能。
为此,文章通过对工程造价计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区别的具体论述,分析两者的相似点以及区别,让建筑行业对其有正确的认知,从而能够合理应用两种手段,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工程造价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关键词]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司法鉴定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其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性健康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但目前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展机制不完善,行业信誉意识、履约意识差,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济纠纷、拖欠工程款以及工资等情况频繁出现,使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从而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
经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的研究,认为上述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工程结算环节出现问题,从而提出通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式,为工程结算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是由审计单位全面审核与计算工程量、工程单价与取费等工程技术资料的一项活动,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本质性的差异。
因此,应保障工程建设中两种手段得到科学合理的应用,而这就需要行业内部明确的认识到两者的差别。
1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分析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程由审计单位完成,其根据工程建设资料、国家法律规定、行业政策,审核工程造价内容是否满足国家发布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工料消耗标准,施工设计图、工程量、人机与物料台班价格参数等内容是否符合行业规定,从而对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当前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审计机关,另一种是社会审计机构,其中政府审计机关是由审计署设立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的设计机构,而社会审计机构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拥有审计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迅猛发展,有关建筑工程造价方面问题逐年增加。
主要表现为:工程各参与方的工程款争吵;工程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天灾人祸对建筑工程造成损害后,政府救济、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确定;工程建设中不合理的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以各种手段高估冒领工程价款等,造成建设资金损失严重,管理混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上述工程造价问题的处理,常常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或工程造价审计来解决。
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和工作程序动身,比较总结两者的异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应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价纠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托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造价特地学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推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1.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1.1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工程造价纠纷案或工程经济责任、赔偿标精确定等的科技实证活动,客观、科学和精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推断和认定。
1.1.2司法鉴定的程序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有关事实而进行的一项活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各个诉讼阶段鉴定的提起、打算、指派或聘请作出了原则规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必需符合这些规定。
1.1.3司法鉴定不涉及责任的认定鉴定活动的性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即不涉及责任的认定。
1.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司法鉴定托付—司法鉴定受理—司法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人出庭。
1.2.1司法鉴定托付指司法鉴定的托付主体向司法鉴定实施主体提出司法鉴定的要求。
目前司法鉴定的托付主要有两种:司法机关托付的鉴定和当事人托付的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结算审计的区别及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结算审计的区别及特点【摘要】司法鉴定项目造价的确定与一般的结算审价在操作方法和侧重点上都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只有了解了他们的差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才能更好地完成鉴定工作。
【关键词】工程司法鉴定;结算审核;鉴定报告建设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诉讼的话,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
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完成。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
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1、资料收集阶段该阶段中,通常要做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单位接收司法机关委托、了解案卷情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确认等。
这个阶段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为对项目具体设计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面熟比较含糊和笼统。
司法鉴定单位拿到委托函后,应该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要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进行细化的描述。
(2)资料的收集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两点:(A)第一点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
通常我们在进行工程审价时,资料是施工方或业主方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适当补充资料。
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我们的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处获得的,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
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在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也请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我们。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可 能 出 现 只 为 委 托 方 提 出 建 议 的 问 题 。在 司 法 鉴 定 阶 段 ,鉴 定 人 员 是 受 到 法 院 的 委 托 ,并 且 和 合 同 双 方 没 有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对 此 要 求 鉴 定 过 程 人 员 应 该 保 持 中 立 态 度 ,不 可受到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的 干 扰 ,严 格 按 照 事 实 ,根 据 证 据 材 料 ,利用 现 有 技 术 标 准 ,发 挥 自 身 专 业 优 势 ,保 持 自 身 独 立 性 ,给出 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关 键 词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造 价 审 计 对 比
随 着 建 筑 领 域 的 发 展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造 价 不 断 提 高 ,参与主体增加,可能引发各方存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争 议 ,若工程发生事故,则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与 此 同 时 ,工程 建 设 期 间 存 在 预 算 超 概 算 或 者 结 算 超 预 算 等 多 种 现 象 ,造 成 建 设 资 金 的 浪 费 ,面 对 上 述 造 价 管 理 问 题 ,可 运 用 司 法 鉴 定或者造价审计等手段解决。 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异同点分析
(一) 相同点 第 一 ,身 份 独 立 ,无 论 是 工 程 造 价 的 司 法 鉴 定 主 体 ,还 是 工 程 的 造 价 审 计 主 体 ,二 者 都 具 备 第 三 方 的 独 立 身 份 ,鉴 定和审计过程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给 出 客 观 评 价 ,可在 一定程度上保障工程造价鉴定和审计公正客观。第 二 ,背景 相 同 ,主要 指 技术背景,司法鉴定机构和造价审计部门工作 内 容 ,都在工程造价领域之内,需要参与主体具备较高的专 业 素 养 ,掌握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使用有效的技术方 法 对 于 工 程 造 价 有 关 问 题 深 度 分 析 ,之 后 给 出 鉴 定 或 者 审 计 结果。第 三 ,鉴定过程或者审计期间的依据桕同,无论是 展 开 工 程 造 价 的 司 法 鉴 定 还 是 造 价 审 计 ,都 需 要 按 照 工 程 预算书和决算书、招投 标 文 件 、计价信息、材料消耗定额、变 更 签 证 单 、开 工 和 竣 工 报 告 、勘 察 资 料 、质 h!:测评信息等内 容 ,展开相关工作。 (二) 不同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造价审计二者差异相有如下几方面: 第 一 ,委 托 方 式 。从司法鉴定角度分析,是由法院委托 鉴 定 单 位 展 开 相 关 鉴 定 工 作 ,鉴 定 单 位 应 该 按 照 法 院 委 托 要 求 内 容 ,利 用 自 身专业知识,结合相关法规展开对应工 作 ,之后给出鉴定报告。从造 价 审 计 方 面 分 析 ,是由业主委 托造价咨询单位,并 与 其 签 订 合 同 ,按照合同履行双方职 责 ,咨询成果由业主享有。 第 二 ,资料接收的途径。司法鉴定过程所需资料应该由 当事人双方持证并且经过双方确认,如 果 资 料信息不全,需 要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责 任 进 行 举 证 ,并 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鉴 定 所需所有资料补齐,若不M 行 上 述 要 求 ,即可视为放弃举证 这 一 权 利 。造 价 审 计 资 料 是 由 业 主 提 供 ,资料的合法 性 和 真 实性方面的责任主体为业主,并且资料 递 交 无 期 限 限 制,可 结 合 具 体 工 作 需 求 ,逐 渐 补 充 相 关 手 续 。 第 三 ,流程不同。司法鉴定流程包括收集鉴定所需事实
结算意见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结算意见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一、引言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结算意见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结算意见是指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结算过程合理和公正。
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则是根据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要求,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与鉴定。
本文将就结算意见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二、结算意见1.结算意见的定义结算意见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工程管理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工作所形成的意见和意见书。
结算意见需要根据实际工程的完成情况,结合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
2.结算意见的要求与方法结算意见的编写需要准确、细致地反映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确保结算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编写结算意见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工程项目的造价情况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定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指根据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要求,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与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对工程造价进行的专业意见,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要求与方法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编写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鉴定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评估。
在编写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工程造价的计算与分析-工程造价的参考依据和风险评估-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结论结算意见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算意见保证了工程的合理结算和公正评估,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则确保了工程项目造价的科学、公正的鉴定和评估。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成功完成和项目方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结算意见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都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认可。
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张迪迪
【期刊名称】《门窗》
【年(卷),期】2024()9
【摘要】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领域中两项重要的法律经济服务。
本文通过分析两者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全面剖析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中,强调对造价数据的核查和评估,以确保工程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则侧重于在法律争议中对造价问题的鉴定,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通过比较两者的特点,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清晰的理解,以促进工程造价领域的规范和发展。
【总页数】3页(P187-189)
【作者】张迪迪
【作者单位】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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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
如果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一) 合同有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二) 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否以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呢?1.验收合格的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也应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鉴定工程价款。
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造价鉴定机构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造价鉴定。
2.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上述表述可用下表予以表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造价鉴定机构而言,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套用工程定额予以确认,否则造价鉴定机构应以市场价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小谈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小谈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
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造价管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
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
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
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
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
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
而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
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
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
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即可。
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
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
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
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
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可能性很小。
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成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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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
造价管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
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
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
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
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
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
而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
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
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
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
即可。
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
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
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
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
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可能性很小。
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成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