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范围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环保、房管、物价、卫生、经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街巷、里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章城市市容
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
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
禁止向城市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水;
禁止在城市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放固体废弃物。
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五)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条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栽培、修剪草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管理、施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五十一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等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清洁,不得乱堆乱放;作业工具不得在城市道路停放过夜。
第五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房(箱)或者垃圾桶,将粪便倒入公共厕所倒粪口,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十七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逐步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八条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投放。
第六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生活垃圾清运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妥善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第六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置以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节城市建筑垃圾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七十一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其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老城区和自然村,其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街道(乡镇)负责收集。
第七十三条居民装饰修缮住宅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在装饰修缮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乡镇)申报。
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乡镇)负责对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运输、处置,自行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置计划。
第七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八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中转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消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