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区工商分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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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区工商分局制定的《松江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0]30号
【发布部门】80903A002
【发布日期】2010.06.18
【实施日期】2010.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区工商分局制定的《松江区企业设立
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审改办、区工商分局制定的《松江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松江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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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2010年6月份基本完成全区20个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实施网下试运行,2010年8月份实现网上网下同步运行。

二、工作原则
我区并联审批工作坚持“提前服务、一口收件、分送相关、同步审查、综合协调、限时办结”的基本原则。

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材料后,分别转送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步进行审批(包括网上、网下),限时办结。

三、并联审批范围
根据沪审改办发(2009)9号文关于印发《本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第一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第一批实施并联审批事项,共有20项。

(一)区经委(1 项)
1.本区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3 项)
2.《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旅馆业);
3.《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公章刻制业);
4.建筑项目消防验收的审批。

(三)区财政局(1 项)
5.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建议实行告知承诺)
(四)区人保局(2 项)
6.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7.《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实行告知承诺)
(五)区卫生局(1 项)
8.《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其中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实行告知承诺)
(六)区食药监分局(2 项)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
10.《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七)区商旅委(1 项)
1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八)区交通局(1 项)
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体为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核发;
(九)区文广局(4 项)
1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核发;
16.《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十)区环保局(1 项)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其中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实行告知承诺)
(十一)区质监局(1 项)
18.《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

(十二)区税务局(1 项)
19.《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十三)区工商分局(1 项)
20.营业执照的核发。

除上述实施并联审批的第一批事项外,其它涉及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将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安排地逐步推进。

四、职责分工
区审改办负责本区域内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区工商分局是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

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所登记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登记。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经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承担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和批准证书审批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完成后,纳入企业设立登记的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督促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定期向市或者区审批改革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全程跟踪并联审批部门之间流转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交接;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服务大厅及网上网下一体化运作咨询、服务的日常管理活动;其他相关职责。

区企业服务中心、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将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系统开发建设纳入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同步建设同步应用。

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区人保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旅委等部门,以及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的其他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区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按规定承担并联审批的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三)参加区工商分局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法制办负责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行政许可及相关法律程序把关。

区监察局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时间安排
2010年4月,拟定本“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编制并联审批流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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