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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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为“全国民族
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09
•【文号】民委发〔2019〕118号
•【施行日期】2019.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
步示范州”的决定
民委发〔201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州人民政府:
自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以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民族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持续释放民族团结红利。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学习以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弘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各族群众相融相亲,“五个认同”不断增强。
深入开展“一家亲”活动和民族团结“微行动”,夯实创建工作“九进”基础,凝聚和释放强大正能量。
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加大民生投入,巩固提升脱贫成效,各族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鄂博携手共建、兵地融合发展,军民一心守边建边兴边,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
起,边疆地区在新时代呈现崭新面貌,焕发勃勃生机。
博尔塔拉州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一条富有边疆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创建之路,为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作出了贡献,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经研究,决定命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扬帆正当时,起航砥砺行。
希望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此次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
要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州创建成果,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率先实现建成小康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族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强化政治责任和担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携手共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要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完善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积极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条件,推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要加快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用法律保障和加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推进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要强化示范州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创新加强民族团结方式,加强系统集成、协调高效,放大示范效应,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为推进民
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