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电影《a civil action》的感想——基于公益诉讼的角度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观看电影《a civil action》的感想
——基于公益诉讼的角度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进行反复研究。

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

我们及时抓住这个机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受托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草案”中,写进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2012 年8 月31 日,经过三审,第11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采纳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在“决定”的第九部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我们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就电影而言,七个孩子的父母确实需要有人对他们所遭受到的灾难负责,而他们却不知道该向谁求助,最后只得通过寻找民事代理律师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

因此,我觉得我们确实需要一个确定的制度来为维护我们的权益,尤其是就中国而言,如果没有确切的维护这方面的制度存在的话,那么可以想象又会有谁愿意作为这些受害者们的代理人去和这些庞然大物进行搏斗。

公益诉讼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按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被诉对象的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现实和法治实践角度来看,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益诉讼众望所归。

具体说来:
1、现实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步发展,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频发,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问题凸显,例如,轰动全国的云南阳宗海重大砷污染事故、陕西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件、齐二假药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等,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益的保护在司法领域处于真空地带。

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公益民事诉讼排除在外,诉讼主体缺位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受到保护。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引入到民事诉讼法,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3、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手段不足的有效补充。

有限政府理论使得政府的触角不能无限扩张,在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政府行
政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执法资源有限,一些领域多部门监管,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执法真空现象,不能对所有侵害公共权益的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同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手段强制性不足,面对强大的公共利益危害者,不能有效地保护和救济公共权益。

因此,通过公益诉讼制度能够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督,在行政执法有限的情况下,弥补不足,建立一种长效、日常化的监督机制。

4、各地在司法和立法实践中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97 年5 月河南方城人民检察院,提起一例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之诉,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开创了国内民事公益诉讼之先河。

北京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和北大教授向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均是以个人为原告的公益诉讼。

2009 年,环保社团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两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均被受理。

2010 年,大龙潭水污染环境民事诉讼案成为全国首例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侵权诉讼案。

“草根组织”自然之友就曲靖铬渣污染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受理,被称为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性的突破。

在地方立法方面,2008 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系统地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0 年,贵阳市制定出台《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首次以
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包括环保社会团体在内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云南省级、市级两级法院也均出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问题
这也是对于民众非常重要的问题,就好比电影中的父母们,当律师问他们:我虽然知道你们的遭遇十分令人感到悲伤,但是,我想要请问一下,我们的诉讼对象是谁?谁来对我以及你们的遭遇进行负责。

当然由此看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规定范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对受害人,还有对于被告人也是一样,能够提醒他们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而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说此草案只列举了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种情形。

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远远超出了这两种情形,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同时,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理论界的一个难题。

鉴于此,建议通过进一步的司法解释,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大事件频发领域,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做全面、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时,我个人认为应考虑公益诉讼范围的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侵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存在。

公益诉讼的设置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其可诉的案件也应是以此为目标。

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或组织的私己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公益诉讼的提起应以行政机关穷尽其行政管理手段为前提。

即重大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应首先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责,依法做好重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这一前提下,公共利益仍没有得到有效救济时,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否则,容易导致司法权取代行政权管理社会事务的现象。

(3)、区分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公益诉讼准确地说应是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程序上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性。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司法程序上,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不平等。

因此,在界定公益诉讼的范围时,应把行政公益诉讼排除在外。

具体而言,公益诉讼的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2)、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3)、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4)、侵害、破坏、浪费公共设施等国有资产的案件:(5)、社会保险案件:(6)、其他可诉公益案件。

以上列举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有限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
展和进步,新问题、新情况将不断出现,这就需要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来确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切实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设立问题
这里其实是最为让我感到难过的地方,提出公益诉讼的一方要面临的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追举证”的问题,一般的公益诉讼问题都涉及一些专业方面的知识,需要一些专业的研究团队来对于问题进行研究,这就需要花费巨大的资源,而这往往是一般人民所不能够承受得起的。

就好比电影里的主人公,他和他的团队最后倾家荡产也没能够将这件案子继续下去,反而在最后由于前期投入太大最后不得不放弃继续诉讼。

这是一种悲哀,是一种正义在金钱在现实面前认输的悲哀,因此在这里,我最最希望的就是将这一问题政府能够有很好的解决。

结合我国国情关于公益诉讼,还涉及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的问题:
1、公益诉讼费用问题。

因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关系,当诉讼案件败诉后,诉讼费用该由谁承担。

我个人认为认为,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对公益性的一种确认,对于这种案件,国家可设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代表社会予以支付,以鼓励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实现依法治国。

2、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支付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其诉讼请求的范围相比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要受一些局限,其种类应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停止侵害和恢复原状由违法者承担没有争议。

而损害赔偿应向谁赔偿? 我个人认为认为,由于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具有不确定性,损害赔偿金可以由代表社会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对重大事件的治理。

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设立在昆明早有实践,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涉及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这是我国民诉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出于可操作性和立法完善的考虑,我们期待一项更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