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管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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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
一、自保件是指在职销售人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互保件是指由在职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另一名在职销售人员的保险合同。
二、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指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保件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鼓励各保险机构加强对销售人员为亲属购买保险的管理。
四、禁止保险机构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转正或入司的条件,禁止强迫或者诱使销售人员为达成业务考核指标而购买保险。
五、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
六、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
保险机构不得为销售人员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垫付保费或提供保单货款。
七、自愿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八、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九、各保险机构应当对自保件、互保件的保费继续率、业务比例等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十、保险机构应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十ー、保险机构发现在职或离职销售人员存在违反职业承诺等行为的,应当按《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录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