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综合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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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综合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工装置的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工装置的综合统计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工装置综合统计管理是指对化工行业的装置进行经济、技术、运行等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核算、分析、发布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核算
第四条化工装置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核算化工装置的相关数据。

第五条收集和核算的数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装置的生产情况,包括产量、产值、生产成本等数据;
(二)装置的技术参数,包括能耗、原料消耗、产物质量等数据;
(三)装置的运行情况,包括停机时间、故障率、维修次数等数据。

第六条数据的收集应当按照统计标准和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数据的核算应当按照统计方法和程序进行,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发布
第八条统计数据的分析应当以明确的目标和方法为基础,对装置的生产、技术、运行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及时、简明扼要地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传达,同时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统计数据的发布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会议、通报、网络等形式。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应用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应用应当以提高装置的经济效益和运行效率为目标,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应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改进方案。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应用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确保数据的有效使用和落地。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负责,对数据的质量和效能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者篡改、销毁统计资料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所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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