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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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
理办法等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农业管理
正文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的
通知
有农业区县农(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关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2016年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
1.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2.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
3.2016年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附件1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支撑,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力量。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天津市农业各产业发展与集聚,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天津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备较高科技文化素质、专业农业生产技能、现代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从事一定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从业人员,具体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这三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按照基
本素质、生产经营规模、效益、贡献等方面要求,达到天津市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和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及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由区县农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德绩并重,择优进行等级评定。
第六条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可分为三大类。
(一)生产经营型。
主要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
主要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
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退伍军人和返乡务工人员等。
(3)专业服务型。
这主要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种植、畜牧、渔业和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范畴内,在天津市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初级职业农民至少需具备初中以上学历,中高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职业农民资质认定需要具备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职业特征鲜明,生产经营规模大,从业稳定性高。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四)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群众公认度高。
(五)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至少需具备2年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经历。
(六)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初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2015年统计数据:本地劳动力月均为3576元,年均为4.3万元,);中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1-3倍;高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人均收入水平的3倍以上。
(七)申请人员必须具备参与相应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历并取证后方可进行资质认定。
第八条按照农业部重点推进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的要求,根据天津市重点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种养类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经营规模至少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种植大户经营规模
1.粮食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粮食种植规模达120亩以上;
2.经济作物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棉花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
3.油料作物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花生种植规模达150亩以上;
4.蔬菜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露地蔬菜种植30亩以上,设施蔬菜种植15亩以上;
5.果树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果树种植35亩以上;
(二)养殖大户经营规模
1.生猪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生猪养殖年出栏300头以上;
2.肉牛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
3.奶牛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养殖奶牛70头以上;
4.肉羊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羊年出栏500头;
5.禽类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鸡年出笼40000只以上,蛋鸡达15000只以上,蛋鸭达2000只以上;
6.水产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水产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
第九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第八条所订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管理办法和标准,报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中级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推荐,被评为初级职业农民满两年,方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农民评定。
被评为中级职业农民满两年,方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农民评定。
能力和贡献特别突出者,经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可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第十一条各区县高级职业农民占本区县职业农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中级职业农民占本区县职业农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30%。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负责人选的调查摸底和汇总申报工作。
秉承个人自愿的原则,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评定标准的从业者领取并填写《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所在乡镇(街)、村资质审查同意申报并盖章。
第十三条评审:根据申报资料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将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农民的材料提交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初级、中级、高级农村新型职业的材料进行评议,分别根据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公示: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初步人选予以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间,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向区县相关部门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绿证)。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格式印制,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生效。
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向所在乡镇(街)、村通报,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名册和材料报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评定机构
第十六条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职业农民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级职业农民评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对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一)资金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
(三)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
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四)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示范社。
(五)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自己的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六)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
第六章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户一卡建立档案,分部门按产业进行管理,跟踪培训、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并接受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级别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二十一条初级、中级职业农民资格分别由镇、区(县)进行复审,每年复审一次。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第二十二条高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两年复审一次,证书复审由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复核后,审验结果报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
作废。
第二十三条健全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套取项目资金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五)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六)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等文件的精
神,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要求,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助力农民收入增加”为总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为主要内容,以强化教育培训为途径,以资质认定为手段,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试点引路、连片发展”的推进模式,“对象明确、专业明晰、制度完善、精准管理”的培训模式和“政策扶持、项目支撑、资金保障、协调推进”的支撑模式,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以政府为主导,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认定、培训、扶持、监督和考核机制,稳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开展。
2、坚持服务产业、注重实效的原则。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以“米袋子”、“菜篮子”工程为基础,并与我市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围绕各地粮油、蔬菜、农作物等主导产业开展培育工作,注重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坚持精细培训、精准培育的原则。
要按照不同产业和不同的服务类别,分类确定培训对象、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标准,特别是学时标准、考核要求等,开展精细化培训。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实现精准化培育的目的。
4、坚持稳步推进、统筹发展的原则。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事关制度创新等重大问题,亟需通过试点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工作各环节,促进职业农民培训、认定、扶持工作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重点,逐步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模式,重点在500个帮扶困难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农家乐)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开展培训工作。
到2020年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2万人,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确保每个村有4名以上新型职业农民。
全面培育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和能力建设明显提高,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扶持体系基本完善。
四、工作重点
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亟需积极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
加强教育培训
培训对象
参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对象的基本条件为:以农业为主要职业,从业稳定性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并自愿参加培训的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从业者,具体而言包括三类:
(1)生产经营型。
主要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2)专业技能型。
主要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
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退伍军人和返乡务
工人员等。
(3)专业服务型。
主要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主要包括在种植、畜牧、渔业、农业机械行业服务人员和休闲农业服务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其他人员(具体分类见认定管理办法附件)。
2.培训内容
根据“精细培训,精准培训”的原则,培训内容围绕提高农民的农业专业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合理设置,具体主要包括:
(1)农业专业技能培训。
以生产经营型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为培训对象,按产业分类开展精细化培训。
培训内容以种养生产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优质高产关键技术、病虫害防治、科学施肥、自然灾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为主。
根据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特点,主要分水稻、玉米、小麦、蔬果、猪、鸡、牛、羊、水产养殖及其他特色产业进行培训。
(2)农业经营管理培训。
以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培训对象,按照服务类型分类开展培训。
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与物流、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等相关知识为主。
根据农村社会发展现状,主要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资经营、农村信息管理、农产品储藏加工、农民合作社管理、农业机械操作维修、土肥一体化及肥料配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农村经纪人、农村传统手工业、农村旅游、农业创业、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与环境等16类专业进行培训。
(3)农业政策法规培训。
针对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先进的市场理念等方面公共知识的培训。
(4)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培训。
为培育有组织、守法纪、身心健康的优
秀农村实用人才,开展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心理健康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3.培训形式
实行“理论授课、基地实践、经验交流”培育模式,开展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采取产学交替,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针对培育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开展“菜单式”培训,灵活选择“进园入社、联户结对、送教上门、田间办班”等方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的培育方式,利用农民现代远程教育积极打造智慧农民云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技术信息咨询、在线认定管理考核和全程跟踪服务。
4.培训机构
在培训机构的选择上坚持以公益性组织为主导,引导社会资源广泛,逐步构建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各区县以农广校、农机校、农技推广单位、职业技术学校、党校等培训机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载体,积极争取天津市农科院、农学院等单位的支持与参与,充分发挥乡(镇)成人学校、培训点(站)的作用,形成分层次、分类别、职责分明、协调运作三层培训体系。
组织、劳动、农业、教育、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承担相应的培训职责。
与此同时,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采取市、区两级推荐、市级审核的方式,筛选建立一批有技术实力、有生产经营实践环境、有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农业园区、龙头企业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基地。
5.培训师资
在现有的以农广校、农职校、农技部门、大专院校、龙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师资来源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专业咨询培训机构、涉农中介机构等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师作为培训师资,形成多元化的师资来源。
保持培训师资的适度稳定,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和激励。
6.培训学时和补助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时按照培训内容的重要性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比重为1:2。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由市级财政设置专项培训补助基金,用于培训教材教辅资料、聘请教师、招生宣传、档案管理、跟踪服务等支出。
7.监督与考核
(1)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将其工作的成效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
(2)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的行为,对其培育资质、培育内容、培育形式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培育工作组织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建立培训效果双向考核制度,针对于培训组织者,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系统,采用电话、互联网、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受训农民就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进行追踪调查,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整理工作,督促培训机构调整培育方案,从而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益最大化;针对于受训农民,培训结束后,需对其参训情况和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可开展农业专业职业技能鉴定。
(4)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对经过资格认定的职业农民实行注册管理,建立一套基本的信息数据库,以利于实现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级培训和动态管理。
(5)定期对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农民进行执业技能鉴定和考核工作,以督促其不断加强农业知识和技术的学习。
推进认定管理
1、建立认定程序:通过申报审核、组织培训、组织测试、资格认定四个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颁发资格证书。
2、制定认定标准: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分级别、分产业、分区域制
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标准,以能力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示范带动作用等为要素,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指标体系。
3、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管理制度,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动态管理,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政策效益。
4、建立档案台帐:要分期(班)次、分专业将从报名至审核认定全过程材料按时间顺序完整归档,一期(一班)一档,同时建立职业农民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培训专业、培训期次、培训时间、考评状况、是否取得资格认定、就业情况等)台帐。
5、建立考核机制:建立职业农民“三方”考核机制,由用人单位、区县农业部门、服务对象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素养、业绩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纳入重新培训和认定工作计划。
同时,加紧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完善政策扶持
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类推进、优先支持、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捆绑项目,集中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
1.促进资源要素流转政策。
探索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或参加过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后备人员,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突出项目配套扶持政策。
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和后备人员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