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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1]1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14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1〕1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制定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我省将于今年上半年开始实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这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使这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先在行政单位施行,根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支出改革情况,再适时扩大到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
位。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加快我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工资发放范围
第四条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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