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的安全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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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安全评审要求
一、承包商首次进入公司承揽合同,在所属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前必须向公司安全部申请安全资质评审;经安全资质评审过的承包商再次承揽公司合同,须向公司安全部重新申请安全资质评审。
二、承包商申请安全资质评审时应首先填写《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登记表;
4.法人委托书;
5.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其使用许可证、最近一次复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治理、安全考核等方面内容;
10.承包商最近两年事故档案;
三、经安全资质评审过的承包商再次承揽合同、申请安全资质审查时,填写《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证照最新版本(年审、复审或变更后的证照);
2.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登记表;
3.更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最近两年事故档案;
4.企业管理部招议标时填写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质确认书”复印件。
四、评审及复审程序:
L承包商将申请表和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交安全部。
2.安全部主管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签署意见报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审核、
签字;不合格者要求承包商补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商不能获得安全资质确认,不得进入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和施工作业。
1.不能完全提供本办法所述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2.原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的承包商两年内:
(1)30人以下(不包括30人)队伍累计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
(2)30人以上(包括30人)50人以下(不包括50人)发生重伤2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3)以上伤亡包括事故伤亡和工伤伤亡。
3.拟新进入公司范围内的承包商两年内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
六、承包商在施工期间有下列变动,必须到公司安全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告知工程部或项目部:
1.企业注册名称变化的;
2.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变更的;
3.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变更的;
5.特种设备变更的。
七、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一般工作人员变更,必须到安全部、施工单位管理部门(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承诺。
八、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第三十二条第2款事故的,两年内不得进入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
九、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将被勒令限期整改:
1.有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所述的变更但没有按规定备案的;
2.工作人员不佩戴临时出入证的;
3.机动车辆出入生产区域未办理通行证的;
4.施工人员有违章行为的;
5.发生严重程度不足以收回安全资质确认证书的事故。
十、承包商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将对承包商进行处罚,罚款在安全承诺抵押金中扣除;抵押金不足的须另外缴纳:
1.未按规定佩戴临时出入证的;
2.佩戴他人临时出入证、过期临时出入证或者假冒临时出入证的;
3.违章作业的;
4.违反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
十一、承包商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公司除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扣罚责任者本人安全承诺抵押金外,承包商必须负责收回责任人临时出入证,并不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
1.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
2.违章指挥;
3.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十二、公司对承包商的安全表现进行定期评价,由安全部组织,每年进行1次。
评价结果登记、存档。
对不合格者(低于70分为不合格)由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部门监督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由安全部进行考核和处罚;连续3年评价合格的承包商可将评价周期延长到2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