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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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3]119号2003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份制企业股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持股人的股东权益,强化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质服务,提高股权托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进而达到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股东服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权在甘肃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机构登记托管的公司及股东。
第三条甘肃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机构是经省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负责对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有:
(一)股权的登记、托管;
(二)股权的依法更名过户;
(三)股权挂失查询;
(四)股权依法回购;
(五)提供公司转让中介服务;
(六)代理公司分红派息工作;
(七)代理公司配购权证工作;
(八)代理公司进行股权拆细、缩股、增资扩股工作;
(九)股权质押登记服务;
(十)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托管宗旨:为股份制企业和股东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决策服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股权托管的范围、内容
第五条股权托管的范围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
第六条托管凭证的内容包括公司股权权属人名称(姓名)、数量、公司名称、股东编码、证券代码、托管过户日期、经手人等。
第三章股权登记托管申请
第七条到托管服务机构进行股权集中托管的公司,应首先向托管服务机构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须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设立批文及增资扩股批文;
(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公司简介(企业沿革、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公司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关于股权托管的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对股权托管经办人的授权书;
(十)公司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十一)公司股东名册;
(十二)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托管服务机构对要求托管的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需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服务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登记托管手续费。
第四章股权的登记托管
第十条凡已获准在托管服务机构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须在指定报刊上发布托管公告,公告其所有股东前往托管服务机构办理托管开户。
第十一条在托管过程中,托管服务机构负责股权的确认,包括股东名册审核,打印确认凭单,托管服务机构凭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书进行托管。
第十二条托管服务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持股清单建立股权登记数据库。
股权清单由托管服务机构与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股权登记托管后,由托管服务机构发给股东经统一监制的《股权托管卡》。
第十四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托管事务,并将被指定人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托管服务机构备案,留存公司股权确认印(鉴)章。
第十五条股东认购的公司股权由托管服务机构记入其股权持有卡,其后若在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更名过户或协议转让,须凭身份证和股权持有卡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登记托管的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冻结。
第五章股权更名过户
第十七条股东因非交易原因,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办理股权的更名过户事项,可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股权转、受让双方应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持有卡(股权托管卡),同时填写股权过户申请书。
(二)受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托管卡(新开户者提交申办股权托管卡)。
(三)若转让方的转让股权数占公司总股份5%以上,需出示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同意股权转让决议书,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对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托管服务机构为转、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转让、受让股权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托管服务机构,两联分别交转、受让方。
第六章股权托管卡的挂失与查询
第二十条股权托管卡的挂失:
(一)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需持与遗失的股权托管卡相符的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挂失手续,身份证遗失或无效的,凭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申请挂失手续。
(二)办理挂失手续时,当事人在托管服务机构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时应按表中所列项目
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托管服务机构经核实后,对拟挂失股权帐户予以特别处理。
第二十一条挂失人在托管服务机构受理挂失申请后,应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手续,依据法院的挂失公告,冻结该股权帐户。
冻结期满,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由托管服务机构为挂失人补发新卡,并将挂失帐户中的所有权益转入到新帐户中,原股权托管卡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股东若需对托管的股权进行查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权托管卡,到托管服务机构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或咨询柜台进行查询。
第七章分红派息
第二十三条分红派息分为现金红利和股权红利及送股加派现三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分红派息方法:
(一)公司在分红日或送转股份日前十天通知托管服务机构,作好股权登记及相关准备。
(二)公司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或送转股本的决议并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现金分红,公司与托管服务机构签定分红派息协议后,公司须将分红款在分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托管服务机构指定帐户。
(四)派送红股,公司与托管服务机构签定分红送股协议后,托管服务机构按股权登记日记录实施分红或送转股,于分红日或送转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股东帐户;并打印分红或送转股清单一式两份,一联存托管服务机构,一联交持股人,另外出具一份分红或送转股汇总清单交公司。
第八章配购权证
第二十五条公司委托托管服务机构办理配购权证须先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配购权证协议,并公告通知股权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配购权证手续,方式如下:
(一)股权持有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配购权证交款手续;
(二)股权持有者在办理权证时,须持身份证和股权持有卡。
第九章股权收购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收购,是指公司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后发生的股权收购转让。
第二十七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公司股权达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和托管服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权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经政府有关部门免除发出要约的,应当依法向所有股权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第二十九条股权收购的具体要求比照《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托管服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有关情况和咨询文件,并监督和规范被托管公司的信息发布事宜。
第十一章股权核对
第三十一条托管服务机构与被托管公司年终互换股权余额表及股权变动表,经双方审查无误后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