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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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9)第4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09]395号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及光山县稻麦原种场经对被征收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灌溉水田补偿标准为30.0006万元/公顷;
2.菜地补偿标准为30.6万元/公顷;
3.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3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河南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光政文[2008]1号文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村及面积
征收弦山街道办事处吕围孜村集体土地9.8654公顷(菜地3.3083公顷、灌溉水田5.5837公顷、晒谷场0.2715公顷、沟渠0.6465公顷、农村居民点0.0554公顷);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街居委会集体土地5.1306公顷(菜地0.3818公顷、灌溉水田4.5250公顷、坑塘水面0.0780公顷、农村居民点0.1458公顷);紫水街道办事处和平街居委会集体土地0.7874公顷(灌溉水田0.2425公顷、坑塘水面0.4274公顷、农村居民点0.1175公顷);征用光山县稻麦原种场国有农用地(灌溉水田)0.9571公顷;总计16.7405公顷。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需安置农业人口(含农工)292人,其中劳动力118人。
其中:和平街5人,朝阳寺居委会98人,吕围孜村175人,光山县稻麦原种场14人。
1.货币安置:安置292人,其中:和平街5人,朝阳寺居委会98人,吕围孜村175人,光山县稻麦原种场14人,货币来源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
2.农业安置:对劳动年龄段的128人,通过调田进行农业安置。
3.留地安置:留地安置164人,将在城市征地中留地建农贸市场进行安置。
4.社保安置:待省政府社保文件出台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农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5、征地涉及到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将在城市建设中留出土地建安置楼用于安置拆迁户。
青苗费发放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费用亦发放到所有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九月二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光山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光山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光山县国土资源局
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09]395号下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依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及光山县稻麦原种场对被征收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如下《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灌溉水田补偿标准为30.0006万元/公顷;
2.菜地补偿标准为30.6万元/公顷;
3.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3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河南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光政文[2008]1号文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村及面积
征收弦山街道办事处吕围孜村集体土地9.8654公顷(菜地3.3083公顷、灌溉水田5.5837公顷、晒谷场0.2715公顷、沟渠0.6465公顷、农村居民点0.0554公顷);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街居委会集体土地5.1306公顷(菜地0.3818公顷、灌溉水田4.5250公顷、坑塘水面0.0780公顷、农村居民点0.1458公顷);紫水街道办事处和平街居委会集体土地0.7874公顷(灌溉水田0.2425公顷、坑塘水面0.4274公顷、农村居民点0.1175公顷);征用光山县稻麦原种场国有农用地(灌溉水田)0.9571公顷;总计16.7405公顷。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需安置农业人口(含农工)292人,其中劳动力118人。
其中:和平街5人,朝阳寺居委会98人,吕围孜村175人,光山县稻麦原种场14人。
1.货币安置:安置292人,其中:和平街5人,朝阳寺居委会98人,吕围孜村175人,光山县稻麦原种场14人,货币来源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
2.农业安置:对劳动年龄段的128人,通过调田进行农业安置。
3.留地安置:留地安置164人,将在城市征地中留地建农贸市场进行安置。
4.社保安置:待省政府社保文件出台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农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5、征地涉及到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将在城市建设中留出土地建安置楼用于安置拆迁户。
青苗费发放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费用亦发放到所有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九月二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光山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
七、本方案在报光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光山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
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09]395号下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依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及光山县稻麦原种场对被征收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呈报。
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附: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光政土[2009]78号
签发人:苏锡凌
光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拟定的《光山县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请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及光山县稻麦原种场依方案做好落实,望你局做好督促工作,相关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好土地征收工作。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主送:弦山街道办事处、紫水街道办事处、光山县稻麦原种场
抄送:市国土局县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