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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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与回归
作者:孙娟
来源:《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24年第05期
摘要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容易危及学生生命、引发教育惩戒纠纷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等,因此有必要剖析教育惩戒中的学校安全管理问题。
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表现在忽视教育惩戒红线的警戒价值、缺乏对教育惩戒的专题培训、忽视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教育、轻视教育惩戒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欠缺教育惩戒纠纷的化解渠道等。
学校应通过制定教育惩戒细则、加强教育惩戒中的教师培训、关注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教育、做好教育惩戒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和探索教育惩戒纠纷的破解之道等方式解决教育惩戒中的学校安全管理问题,以提升惩戒实效,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教育惩戒;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合法权益;惩罚纠纷
教育惩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有其存在的特殊性与必要性,2019年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反映了教育惩戒在教育中的育人效用;2020年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有效依据,规范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方式。
但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容易引发教育惩戒纠纷,而现有学术研究多集中于教育惩戒的属性探析、规范运行与实证研究等方面,较少关注教育惩戒中的学校安全管理。
本文主要集中于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与实施两方面,从理论上解决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问题,并解答实践中教育惩戒细则制定、教育惩戒纠纷化解等方面的困惑。
一、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极具合理性与职业特性,但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容易引发学生的安全问题与惩戒纠纷,反映了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缺位。
1.忽视教育惩戒红线的警戒价值
教育惩戒红线特指教育惩戒中的禁止性行为,是教育惩戒的前提,也是教育惩戒的边界、底线等。
《规则》第十二条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得有七种具体惩戒行为和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是对教师禁止性教育惩戒行为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犯,否则惩戒者将受到相应惩处。
但在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教师触碰教育惩戒红线的行为,包括变相体罚、歧视与侮辱学生、伤害或虐待幼儿、未能在惩戒过程中对学生尽到救助义务等,其行为既触碰教育惩戒红线,也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惩处。
从教育部公开的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中触碰教育惩戒红线或变相体罚等的惩处来看,
触犯教育惩戒红线必将受到惩处。
但教育惩戒的典型案例与教育实践又反映出,教育惩戒红线的警戒价值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2.缺乏对教育惩戒的专题培训
教育惩戒权的运行呈现出的“惧用”与“滥用”两极化趋势愈发明显[1]。
再加上我国现有的教师教育体系缺乏对教育惩戒的专题培训,导致教师缺乏如何实施有效教育惩戒等方面的专业能力[2]。
教育懲戒权和教师培训的双重缺位导致教师教育惩戒能力的不足,而惩戒行为得当或不当皆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惩戒纠纷,一旦媒体曝光就会引发舆情。
因此,须通过专题培训等方式提升教师的教育惩戒能力,注重惩戒方式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但从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识、惩戒方式和惩戒过程中的安全素养来看,学校缺乏关于教师教育惩戒的专题培训。
其一,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内涵与外延认识不足。
个别教师容易混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注重教育惩戒的惩罚性而忽视其教育性、向善性与发展性,忽视教育惩戒方式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等,反映出教师对教育惩戒存在认识与实践上的误区。
其二,教师教育惩戒方式运用不当。
《规则》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宏观指导,但由于教育实践中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复杂多变,且其个体差异性显著等因素,教师在教育惩戒方式与犯错匹配度、教育惩戒程度、教育惩戒后的心理辅导等方面较为随意,反映出教师惩戒方式不清,针对性不强[3]。
其三,教师在教育惩戒过程中缺乏安全素养。
教师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对学生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不当,反映出教师在教育惩戒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素养。
3.忽视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教育
教育惩戒涉及教师、违规违纪学生和班级其他学生,是一种双向互动,其既要关注教师的教育惩戒能力,也要注重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教育。
从教育惩戒的极端典型事件来看,学校在开展教育惩戒中忽视了具有差异性、特殊性的学生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教育惩戒中产生严重身体不适时茫然不知所措。
另外,学生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不足,未能充分认识教育惩戒的教育性目的,当教育惩戒超出自身承受范围时,为了所谓的“面子、自尊、要强”等而一味忍受。
再则,学生缺乏维权意识。
当教育惩戒超出自己的身体或心理承受能力时,他们因缺乏维权意识与维权途径等,只能独自承受不适,导致教育惩戒中发生学生安全事件。
4.轻视教育惩戒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个别学校或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存在侥幸心理,轻视教育惩戒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容易引发教育惩戒纠纷。
首先,教师缺乏学生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
教师在教育惩戒前未能就全班学生的健康状况、个别学生的特殊疾病和体质、与学生特殊疾病和体质相冲的教育惩戒方式、学校的医疗水平、学校周围的交通状况和自身掌握的急救常识与技能等,提前做综合而全面的考量。
其次,学校缺乏有效应对学生安全问题的机制。
面对学生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发生的突然昏厥、心脏骤停等突发事件,教师必须把握进行救治的黄金时间,而教师是否具备急救技能也有待考量,另外,还存在个别教师对
教育惩戒过程中突发的学生安全事件不作为的现象,导致错失最佳救治时机。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无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对受伤害学生的救助应是无条件的[4]。
不论是在教育惩戒过程中还是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医疗救治是义务性的、无条件的。
最后,教师忽视对被惩戒学生在心理、意识、言行等方面的跟踪调查研究。
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使用教育惩戒而引发极端行为,以及教育惩戒导致个别学生身心受到伤害,产生精神抑郁或自残等不良倾向,教师须加强对被惩戒学生的心理关怀。
但在教育实践中,个别教师忽视对被惩戒学生的心理关怀,导致教育惩戒缺乏温度。
5.欠缺教育惩戒纠纷的化解渠道
陈菲、林莉红将教育惩戒权案件的司法争议类型分为因教育惩戒损害受教育权的案件和因教育惩戒损害人身权的案件(一是因教育惩戒导致学生自杀、自伤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因教育惩戒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两类[5]。
据此,教师教育惩戒纠纷类型可分为:(1)因学生受教育权受损的惩戒纠纷化解之困;(2)因学生身体受伤的惩戒纠纷化解之难;(3)因学生自杀或自残所引发的惩戒纠纷化解之限。
学生监护人就教育惩戒方式合理性的质疑、教育惩戒中学生伤害事件的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失、个别家长的过度维权、社会公众媒体的舆论压力等多重因素容易加大化解教育惩戒纠纷的难度,而教育惩戒纠纷存在的本质原因在于:一是学校或教师未能尽到安全教育责任;二是教育惩戒方式的合理性存疑;三是教育惩戒过程中的证据保存不足。
二、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建议
虽然《规则》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方向性与原则性指导,但学校还应加强教育惩戒中的安全管理,避免教师教育惩戒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1.制定教育惩戒细则
个别教师触犯教育惩戒红线,其根源在于教师对何种情境下采取哪种适宜的教育惩戒方式存在困惑。
陈清森提出,各小学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制定本校的惩戒制度[6]。
基于此,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细则能够有效解决教师触碰教育惩戒红线的问题,规范教师惩戒行为。
学校在制定教育惩戒细则时,需注意学校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与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制定具有包容性与灵活性的教育惩戒细则,不固化教育惩戒,但也不随意运用教育惩戒。
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细则时,一应注意惩戒细则制定人员来源的广泛性。
《规则》指出:“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这样既体现了民主性,也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教育惩戒的推广与实施。
二应注意惩戒细则的可操作性。
针对学生的侵权性问题行为、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和学业性问题行为[7],诸
多参与人员应探讨更为适宜、具体的教育惩戒举措和权利救济等,达成惩戒共识,从源头上避免教育惩戒纠纷、舆情事件等。
三应注意惩戒细则实施的民主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学生个体、教育情境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教师必须灵活运用教育惩戒方式,有效处理好教育惩戒方式灵活性与民主性之间的关系。
2.加强教育惩戒中的教师培训
《规则》第十九条指出:“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首先,学校应通过教师培训深化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有学者指出,学校应针对教育惩戒的性质、原则及具体实施形式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强化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准确理解与运用[8]。
教师培训能够让教师有效理解教育惩戒的本质内涵,讨论教育惩戒的精神向度[9],追问教育惩戒的核心问题[10]等,认识到教育惩戒的原理,重塑教师的教育惩戒观念与教育惩戒方式等。
其次,学校应通过培训拓宽教师教育惩戒方式的灵活性。
学校通过引导教师参加教育惩戒专题讲座、阅读教育惩戒优质书籍与文献资料、开展教育惩戒方面的思想汇报等方式拓宽教师教育惩戒的路径,强化教育惩戒方式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减少或避免教育惩戒纠纷。
最后,学校应通过培训培育教师教育惩戒中的安全素养。
小学教师的安全素养包括学校安全意识、学校安全知识和学校安全技术能力三个方面[11]。
据此,教师教育惩戒中的安全素养主要包括安全惩戒意识、安全惩戒知识与安全惩戒能力,强调教师在惩戒中要考虑学生身体和心理素质的差异性,以學生安全为先,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发现学生在惩戒过程中产生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及时中止教育惩戒,代之以适宜的惩戒方式。
3.关注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应充分意识到教育惩戒中的安全教育、性教育和急救技能等方面专题教育的重要性,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
其一,学校应重视教育惩戒方面的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可通过专题性课堂授课、专家报告或教育惩戒方面的专业性书籍等引导学生省思自身所经历过的教育惩戒与其合理性,并思考改进的方式等。
其二,学校应深化学生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学校要通过专题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惩戒的目的在于让他们认识到违规违纪行为是人生中特殊的成长方式,须平衡违规违纪所产生的愧疚心与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教育惩戒之间的关系,当自己在教育惩戒过程中产生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告知教师。
其三,学校应重视学生的维权意识与维权途径等。
学校应引导学生认识到教育惩戒中的身体伤害、心理伤害对自己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而联系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在学生成长中的意义,让他们认识到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教会学生合法的维权途径。
4.做好教育惩戒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
学校从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关怀三个阶段进行预防与应对。
事前预防主要包括社会救济手段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事中应对指建立健全紧急应对机制;事后关怀突出学生心理辅
导工作机制,若学校预防不力则可能陷入被动回应状态。
第一,学校应通过社会救济手段和建立学生安全预防机制做到事前预防。
当学校遭遇安全治理问题时,社会责任保险、社会公共服务等社会化救济手段能够提高学校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12]。
社会救济手段有利于降低学校安全风险,缓解办学压力;学校通过发放安全手册、组织安全讲座等方式加强学校工作人员的安全常识与急救技能,并要求科任教师熟知本班学生的身体状况,灵活性运用教育惩戒;学校提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聘请具有资质的医生,以应对各种学生安全突发事件与日常医护,并保证校内外急救通道畅通。
第二,学校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特指学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
学校可通过信息监控设备即时获知校内动态信息,安排专人随时观察校内安全状况,一旦发生突发状况,要及时告知医护人员,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而且学校迅速介入教师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事件,有助于减少教师对学生安全问题的不作为现象,为学生争取黄金抢救时间。
第三,学校做好被惩戒学生的心理关怀工作。
学校应引入专业心理工作者疏导学生的心理压力,寻找心理疾病成因,采取及时有效的心理矫正措施,呵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安排班主任教师定期与被惩戒学生沟通交流。
5.欠缺教育惩戒纠纷的化解渠道
陈菲、林莉红将教育惩戒权案件的司法争议类型分为因教育惩戒损害受教育权的案件和因教育惩戒损害人身权的案件(一是因教育惩戒导致学生自杀、自伤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因教育惩戒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两类[5]。
据此,教师教育惩戒纠纷类型可分为:(1)因学生受教育权受损的惩戒纠纷化解之困;(2)因学生身体受伤的惩戒纠纷化解之难;(3)因学生自杀或自残所引发的惩戒纠纷化解之限。
学生监护人就教育惩戒方式合理性的质疑、教育惩戒中学生伤害事件的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失、个别家长的过度维权、社会公众媒体的舆论压力等多重因素容易加大化解教育惩戒纠纷的难度,而教育惩戒纠纷存在的本质原因在于:一是学校或教师未能尽到安全教育责任;二是教育惩戒方式的合理性存疑;三是教育惩戒过程中的证据保存不足。
二、教育惩戒中学校安全管理的建议
虽然《规则》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方向性与原则性指导,但学校还应加强教育惩戒中的安全管理,避免教师教育惩戒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1.制定教育惩戒细则
个别教师触犯教育惩戒红线,其根源在于教师对何种情境下采取哪种适宜的教育惩戒方式存在困惑。
陈清森提出,各小学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制定本校的惩戒制度[6]。
基于此,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细则能够有效解决教师触碰教育惩戒红线的问题,规范教师惩戒行为。
学校在制定教育惩戒细则时,需注意学校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与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制定具有包容性与灵活性的教育惩戒细则,不固化教育惩戒,但也不随意运用教育惩戒。
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细则时,一应注意惩戒细则制定人员来源的广泛性。
《规则》指出:“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这样既体现了民主性,也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教育惩戒的推广与实施。
二应注意惩戒细则的可操作性。
针对学生的侵权性问题行为、妨碍秩序性问题行为和学业性问题行为[7],诸多参与人员应探讨更为适宜、具体的教育惩戒举措和权利救济等,达成惩戒共识,从源头上避免教育惩戒纠纷、舆情事件等。
三应注意惩戒细则实施的民主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学生个体、教育情境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教师必须灵活运用教育惩戒方式,有效处理好教育惩戒方式灵活性与民主性之间的关系。
2.加强教育惩戒中的教师培训
《规则》第十九条指出:“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首先,学校应通过教师培训深化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有学者指出,学校应针对教育惩戒的性质、原则及具体实施形式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强化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准确理解与运用[8]。
教师培训能够让教师有效理解教育惩戒的本质内涵,讨论教育惩戒的精神向度[9],追问教育惩戒的核心问题[10]等,认识到教育惩戒的原理,重塑教师的教育惩戒观念与教育惩戒方式等。
其次,学校应通过培训拓宽教师教育惩戒方式的灵活性。
学校通过引导教师参加教育惩戒专题讲座、阅读教育惩戒优质书籍与文献资料、开展教育惩戒方面的思想汇报等方式拓宽教师教育惩戒的路径,强化教育惩戒方式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减少或避免教育惩戒纠纷。
最后,学校应通过培训培育教师教育惩戒中的安全素养。
小学教师的安全素养包括学校安全意识、学校安全知识和学校安全技术能力三个方面[11]。
据此,教师教育惩戒中的安全素养主要包括安全惩戒意识、安全惩戒知识与安全惩戒能力,强调教师在惩戒中要考虑学生身体和心理素质的差异性,以学生安全为先,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发现学生在惩戒过程中产生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及时中止教育惩戒,代之以适宜的惩戒方式。
3.关注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应充分意识到教育惩戒中的安全教育、性教育和急救技能等方面专题教育的重要性,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
其一,学校应重视教育惩戒方面的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可通过专题性课堂授课、专家报告或教育惩戒方面的专业性书籍等引导学生省思自身所经历过的教育惩戒与其合理性,并思考改进的方式等。
其二,学校應深化学生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学校要通过专题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惩戒的目的在于让他们认识到违规违纪行为是人生中特殊的成长方式,须平衡违规违纪所产生的愧疚心与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教育惩戒之间的关系,当自己在教育惩戒过程中产生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告知教师。
其三,学校应重视学生的维权意识与维权途径等。
学校应引导学生认识到教育惩戒中的身体伤害、心理伤害对自己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而
联系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在学生成长中的意义,让他们认识到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教会学生合法的维权途径。
4.做好教育惩戒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
学校从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关怀三个阶段进行预防与应对。
事前预防主要包括社会救济手段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事中应对指建立健全紧急应对机制;事后关怀突出学生心理辅导工作机制,若学校预防不力则可能陷入被动回应状态。
第一,学校应通过社会救济手段和建立学生安全预防机制做到事前预防。
当学校遭遇安全治理问题时,社会责任保险、社会公共服务等社会化救济手段能够提高学校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12]。
社会救济手段有利于降低学校安全风险,缓解办学压力;学校通过发放安全手册、组织安全讲座等方式加强学校工作人员的安全常识与急救技能,并要求科任教师熟知本班学生的身体状况,灵活性运用教育惩戒;学校提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聘请具有资质的医生,以应对各种学生安全突发事件与日常医护,并保证校内外急救通道畅通。
第二,学校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特指学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
学校可通过信息监控设备即时获知校内动态信息,安排专人随时观察校内安全状况,一旦发生突发状况,要及时告知医护人员,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而且学校迅速介入教师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安全事件,有助于减少教师对学生安全问题的不作为现象,为学生争取黄金抢救时间。
第三,学校做好被惩戒学生的心理关怀工作。
学校应引入专业心理工作者疏导学生的心理压力,寻找心理疾病成因,采取及时有效的心理矫正措施,呵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安排班主任教师定期与被惩戒学生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