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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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

主要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

具体表现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关于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媒体,有着各种归纳总结。

现归纳出23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12种行为+10种新情况+1种载体),供广大群众学习防范。

12种行为
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12 种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种新情况
当前,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高危领域,假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微商、外汇理财、虚拟货币等名义的案件增多。

同时,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网上宣传与网下推广呼应,主犯、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的涉外案件情况也相对突出。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审慎理性投资,防止自身利益受损。

对以下10种情况保持高度警惕: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是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种载体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提示,严密防范利用预付消费这种载体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
1.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2.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3.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四、看穿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百出。

由民间借贷、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传统领域不断向投资理财、私募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新型领域交织蔓延,呈现出线上隐蔽、线下隐藏以及线上线下形式多样化和隐身性的态势。

所谓的“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等非法集资诱惑,让不少群众防不胜防。

一些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众掉入陷阱,导致辛辛
苦苦几十年的积蓄,瞬间化为乌有。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朋友,在投资理财前要做到“两看、两查、两多”。

“两看”。

看收益:是否比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

看操作:是否告知客户所谓“好项目”进行地下操作,是否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是否发展下线,是否签订正规的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和凭据。

“两查”。

查信息:通过网站查询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了解企业是否为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具备发行理财产品资格等。

查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两多”。

多咨询: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银行、法律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审慎决策,防止成为非法集资发展下线的目标。

多了解: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

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去向。

五、“8字法”辨别非法集资
算: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金融产品回报率,明显偏高的
很可能是投资陷阱。

审:在政府网站查询企业是否经国家批准,是否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主体资格。

查: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如企业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滤:通过媒体和网络,搜索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思:多与金融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定,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看:购买在市场上公开发售的理财产品,千万不可参与“黑市交易”。

问: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知: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以及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什么。

六、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

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尽早,在
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

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七、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
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八、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哪些资料?
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集资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需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手签),并附代理委托书原件;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和有效收据。

公安机关需对留存的所有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意见,签注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用于领取返还款项所开立的存折、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资料。

九、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哪些?
专案组依法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
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资金以及先行变现的资金、诉讼终结后变现的资金。

十、特别提醒: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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