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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1949年11月贵州解放,揭开了贵州历史的新篇章。

全省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一场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社会大变革,即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这一伟大变革,彻底砸碎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枷锁,贵州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


贵州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共有48个少数民族,占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个数的87.2%。

除汉族外,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还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白族、满族、瑶族、壮族、毛南族、蒙古族、羌族等少数民族。

在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都有少数民族居住。

贵州各族人民在历史上受封建制度的剥削与压迫非常深重。

由于地主经济根深蒂固,在地主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时,贵州农村无地、少地农民的人数不断增加。

据统计,1912年至1935年,贵州农村无地、少地农民所占百分比从57%,增加到69%,大大高于54%的全国平均数。

国民党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佃农、半自耕农的比例越来越大。

以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所辖的独山县为例,土改前,占全县总人口5%的地主,却拥有全县总耕地面积70%的土地,而占全县总人口50%的贫雇农却只有全县总耕地面积5%的土地,地主阶级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每人占有耕地的142倍。

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由封建官僚地主阶级占有,这种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着贵州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长期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吃的是“半年糠菜半年粮”,一遇灾荒,只有逃荒乞讨,饿死他乡;穿的是破衣烂衫,许多人终年赤足,不少贫苦农户全家只有一条裤子,妇女常因无衣裤遮羞而不敢出门;许多人家没有棉被过冬,在严冬季节,靠围火取暖或盖秧被御寒;住的是土墙茅草房,还有住山洞的。

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95%左右,因此,农业劳动力的素质很低,完全靠传统的耕作方式从事农业生产。

在黔东南、黔西北地区以及其他山区,仍然采用“轮歇丢荒”、“刀耕火种”的落后生产方式;不少地方田地耕种不施肥,种白水地、栽白水秧的现象比较普遍。

广大农民由于维持生存都极端困难,因而没有能力改善生产条件。

贵州虽然在汉代就已使用铁制农具,但到了近代,仍有许多地方使用木犁、木耙、石耙等简陋的农具进行生产。

由于无钱买耕牛,许多地方还用人拉犁或用锄头耕地。

水利
灌溉条件很差,85%以上的耕地靠“望天水”灌溉。

由于地主阶级几乎完全垄断了土地,广大农民不得不以高额地租租种地主的土地。

地租分死租和活租两种。

活租有对半分、四六分、三七分,甚至还有二八分的不等,农民辛苦一年的劳动果实,绝大部分被不劳而获的地主夺去。

死租是地主按丰收年景实收庄稼的一半或高于一半的产量定租,佃户则不论丰歉,都要照定额交租,遇上荒年,佃户只得变卖家当向地主交租。

此外,佃户还要负担无偿劳动和其他额外剥削,如地主家打田、栽秧、修房、婚丧等,佃户都得去无偿做工。

另外还有地主对农民的高利贷,其残酷的剥削方式不亚于地租剥削。

各族人民对这样的土地制度深恶痛绝。

“穷人日子真正苦,一无田来二无土,做牛做马累一年,打得粮食归地主。

”这就是他们对万恶的封建土地制度的控诉。

多少年来,他们一直渴望着铲除这种制度,并为之进行过长期英勇斗争。

解放后,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统治贵州的历史从此结束,贵州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但是,广大劳苦群众要真正翻身当家作主人,必须彻底推翻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土地制度,彻底摧毁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基础,只有进行重大的社会变革,才能获得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才能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挖掉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贫穷落后的老根。

因此,开展反封建斗争,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贵州的解放,标志着几千年来长期生活在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奴役下的各族人民从此获得了新生。

自此,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正确的方针政策的指引,开始了翻天覆地的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革。

贵州的社会民主改革任务,是分为两个步骤完成的。

第一步,是开展以完成“五大任务”(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征粮)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第二步,是分期分批地进行土地改革。

(一)开展以完成“五大任务”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
贵州的反封建斗争是与大规模的剿匪斗争结合进行的。

解放初期的贵州,阶级矛盾极为复杂。

贵州是国民党长期统治的大后方,反动统治和封建势力特别凶恶。

淮海战役后,国民党制定了“应变计划”,在贵州招兵买马,网罗军阀政客、地主恶霸、匪特和帮会中的反动分子,举办“反共游击干部训练班”。

在贵州解放前夕,他们又派遣特务潜伏各地活动。

解放后,1950年初,境内国民党残余势力,执行国民党贵州省政府潜逃前布置的“应变计划”,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入川、入滇作战,贵州留守力量薄弱之机,与城乡封建势力相勾结,网罗国民党散兵游勇和社会上的流氓惯匪,欺骗裹
胁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组织了以颠覆新生人民政权为目的的土匪武装暴乱。

匪乱高峰时期,全省土匪有20万之众。

当时整个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有股匪盘踞或骚扰。

土匪大肆进行抢劫,攻打人民政府,杀害工作人员和农村积极分子,强派捐款,奸淫掳掠,无恶不作,反动气焰极为嚣张。

刚刚获得解放的各族人民又重新受到土匪的威胁。

为了保卫人民政权,保护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建立革命新秩序,在西南军区、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剿匪斗争。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军区组成东、西两个集团,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军事进剿,政治攻势,发动群众”三结合的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具体政策,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了一年多艰苦卓绝的剿匪斗争,到1951年上半年,彻底消灭了盘踞在少数民族边沿地区的股匪,取得了剿匪斗争的伟大胜利。

剿匪斗争的胜利,从军事上、政治上打垮了敌人,人民政权获得巩固。

在历时一年多的剿匪斗争中,贵州各族人民积极协助,大力支援人民解放军,为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同时在斗争中经受了锻炼,提高了政治觉悟和阶级斗争觉悟,增强了向封建势力作斗争的勇气。

1950年下半年,贵州大规模的剿匪斗争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中心区基本净化。

除少数地方外,全省省、地、县三级人民政权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已初步发动和组织起来。

在这种形势下,中共贵州省委于1950年8月召开全省第一次代表会议,确定今后全省各级党组织的任务是放手发动群众,团结广大人民,集中全力,胜利地完成减租任务,为土地改革做准备。

在完成上述任务中,应紧密结合秋征、清匪、反霸、退押等工作,扫除群众翻身的障碍,树立农民的优势。

9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决定,确定在进行土地改革前,全省要以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征粮作为主要工作任务。

中共贵州省第一次代表会议和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委会议后,一个以完成“五大任务”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逐步由中心地区向全省范围迅速展开。

由于贵州的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中共中央西南局指示:贵州少数民族社会改革,必须贯彻民族自觉自愿原则和慎重稳进的方针,必须从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出发,在民族干部培养、民族群众认识提高等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进行社会改革。

在目前情况下,必须调整好民族关系,力戒搬套汉族地区工作经验、口号和命令方式的做法。

在真正条件成熟的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稳步的开始社会变
革。

在领导少数民族减租时,应尽量推动少数民族地主自动减租,并尽可能通过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直接去领导进行。

在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反霸、退押。

关于民族杂居区的政权形式,应该是民族联合政府的形式。

如某区某乡是单一民族聚居时,仍可考虑与布置区域自治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西南局的指示,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合贵州实际的特殊政策措施:在少数民族地区清匪反霸中只反匪首不反霸;在减租退押中只开展减租、废债,一般不搞退押和退帮工、帮粮,并且尊重群众的意愿,群众要求减租则减,群众不要求减租则不减。

减租的方法也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一般采取说服教育和由农会与地主协商的办法,推动地主自动减租。

减租是减当年的租。

在原定租额上减少25%,故称“二五”减租。

减租后各种分成制大体变成了“三五至六五”分成,即地主得出租田土实际产量的35%,佃户得65%。

地主收取佃户的押金全部退还。

退帮工、帮粮一般从解放之年为限前推三年计算,由佃户与地主面对面的清算,地主作了合理的退赔,在减租、退押中,宣布一律废除地主所放之债。

农民群众之间的债务一般继续有效,对于其中不合理部分(高利贷),由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减低利息,难以解决的由农会调解。

据独山地区1951年3月对四县一乡和32个村的统计调查,这些地方有38900多农户通过减租获得的稻谷有1182多万斤,平均每户得304斤。

另据都匀等三县统计,农民通过迫使地主退帮工帮粮等得稻谷500多万斤。

通过废债、减息,把许多农民从高利贷的沉重盘剥下解放了出来。

1950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八次行政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和《关于贵州少数民族社会改革问题》两个重要文件。

西南军政委员会在批转这两个文件时指出:最近三个月,贵州少数民族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剿匪的胜利,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到来,汉族地区群众反封建运动的开展),少数民族群众相当普遍地要求社会变革。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要求,今后少数民族中可以开始实行部分的社会变革,但在内容上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只能在民族大团结的原则下实行清匪和减租,不实行反霸和退押。

少数民族中实行社会变革必须重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取缓进与稳步的方针,避免民族内部发生混乱,避免民族之间发生纠纷。

1951年1月,中共贵州省委向全省各级党委发出通知指出: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贵州少数民族社会改革问题》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是指导全省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党委应结合实际
认真讨论并贯彻执行,在方法上应采取“自上而下的争取团结上层与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

1951年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

会议认为:贵州解放一年来,已经培养出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在群众发动组织工作中又出现了一批积极分子,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觉悟普遍提高。

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试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今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关键。

只有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才能根据少数民族的要求,逐步进行社会民主改革。

这次会议后,全省各级政府相继召开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先后建立了清镇、惠水、都匀、独山、黄平、丹寨、贞丰等28个县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协商决定本地区应制定改革的各项事宜。

一批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了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重要领导职务。

吴通明(苗)、陈永康(布依)、陆镇藩(布依)、李仿尧(彝)等少数民族干部分别担任了镇远、贵阳、独山、毕节四个专区的副专员,有17名少数民族代表担任了正副县长,297名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干部和积极分子担任了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委员。

随着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逐步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不断扩大,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这也为贵州的各项社会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上述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不仅得到了广大少数民族农民的拥护,也得到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支持。

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反封建斗争得以顺利开展。

经过一年多的反封建斗争,基本肃清了农村中的各种反动残余势力,给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以沉重的打击;一些受剥削压迫最深重的“老帮工”、“丫环”、“抱养崽”等获得了人身自由,积极投身到反封建斗争的行列之中;许多“老佃户”成了农民协会和武装民兵的骨干;广大农民群众受到了教育和锻炼,人民群众已充分发动和组织起来;农村基层政权已经建立;各级干部在斗争中积累了经验,这些,都为进一步开展农村的社会民主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开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摧毁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
贵州在取得以完成“五大任务”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胜利以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关于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地区进行大规模土地改革的指示和精神,从1951年开始,分期分批地在全省农村进行土地改革。

1月,中共贵州省委召开地委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全省首届农民代表大会以后普遍开展起来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经验,研究实施土地改革的有关问题。

会议认为,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和深刻的社会变
革,任务十分繁重。

贵州是少数民族地区,在这里进行土地改革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

为使土地改革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中共贵州省委决定,从2月下旬到4月上旬,贵州的土地改革试验在独山、毕节、贵阳等7个专区的10个县、20个乡的23.6万人口的地区展开,进行土地改革的探索和试验。

在上述地区试验取得成功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中共贵州省委于4月召开第二次全省代表会议,集中研究了全省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步骤。

会议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坚持贯彻党的依靠贫农、雇农,巩固地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方针。

同时还指出:贵州边沿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基础薄弱,工作任务应与中心区不同,即主要完成“五大任务”。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应待广大群众自愿后再进行。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全省土地改革分4期进行。

1951年5月在全省中心区49个县内的133个乡、1321个村、133万人口的地区进行第一期土改。

同年8月第二期土改在中心区56个县内的419个乡、3002个村、467万人口的地区开始。

1952年1月第三期土改工作在边沿的47个县内的390个乡、3343个村、403万人口的地区展开。

1952年6月,第四期土地改革开始进行,这期土地改革主要在边沿地区40个县内的377个乡、3153个村、35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展开。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顺利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民主改革任务,中共贵州省委认真总结了前三期土地改革的经验,作出了《对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针对第三期土地改革中出现的违反政策问题,重申党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改的方针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改,必须首先明确少数民族是在民族团结、少数民族自觉自愿并有了干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土改,所谓阶级斗争必须在这个前提下条件下去进行。

要求各地纠正片面地理解“民族问题就是阶级问题”的观点,认真贯彻中央的民族政策,注意民族特点,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强迫少数民族说汉话;大力培养民族干部,由各民族干部领导土改;善于等待少数民族觉悟,严禁干部忽视民族问题制造阶级斗争。

在方式上要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协商和斗争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贯彻政策。

应注意搞好生产,并结合进行土产交流,做好文教、卫生等工作,不应孤立地进行阶级斗争和采取单打一的工作方式。

还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前的反封建斗争,以清匪反匪首相结合进行减租退押,打击面要窄,不进行反霸斗争;减租退押应切实依据政策,并应结合少数民族实际情况进行;对划分阶级、没收、分配要严加控制,必须由少数民族自觉自愿进行,不
得有任何强迫。

关于发动群众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自觉自愿起来行动,而不是外来干部制造斗争。

强调必须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标新立异,曲解政策。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决定,在第四期土地改革中,采取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依靠少数民族中的骨干分子,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区别对待少数民族中的大、中、小地主,把打击面缩小到最低限度的方针。

在分配土地时,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的“姑娘田”(有的地方又称“私房田”,是家长划给姑娘个人独自处置的稻田)、“麻园地”(是少数民族姑娘自己开垦用以种麻,供自己享用的少量园地)、“蓝靛土”(是少数民族开垦种植蓝靛作为染料的少量土地)等不没收,不分配;对少数民族的奠祭山林、聚会娱乐园地,如“游方坡”、“跳花场”、“斗牛地”等一律保留。

对无地或少地的少数民族农民,可分给稍多于一般农民的土地。

由于正确贯彻执行了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进展比较顺利。

到9月底,第四期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只有少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土改工作在1953年春耕前完成。

在全省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还及时组织了复查工作。

复查工作按1952年1月中共贵州省委作出的《关于土地改革复查中对错划阶级成分的处理意见》进行:一是中农被错划为地主的,应无条件地退还被没收的土地及财产;中农被划分为富农的,被征收的土地应全部退还。

二是富农被错划为地主的,除依法征收其应征收土地外,其余土地尽量退还原耕地,房屋全部退还,其他财物原则上退还原物。

三是小土地出租者被错划为地主的,如系城市工人、小学教员、小贩等生活困难者,应退还原土地及其财产,职业收入很大者,按富农处理。

通过复查,及时纠正了土地改革工作中因工作粗糙而发生的某些偏差。

同时,对土地改革不彻底的“三类村”进行了及时“补课”。

经过土地改革,在贵州彻底摧毁了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结束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全省1194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1065万亩,分得耕畜30万头,分得农具7万多件,分得粮食3699吨,还分得一部分房屋及其他生活资料。

分到胜利果实的劳苦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大发展。

1951年,全省粮食总产量比1950年增长6.42%,1952年比1951年增长8%,1953年又比1952年增长10.1%。

经过全省各族人民三年的一致努力,贵州基本完成社会民主改革的任务。

在这场变革中,中国共产党的队伍得到了发展壮大,培养了
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民政权得到巩固,国民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实现了全省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


贵州经过土地改革,各族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

但是由于原来的基础十分薄弱,相当部分农民由于缺少耕牛、农具和必要的生产资金,发展生产十分困难,因此土地改革以后,在相当一部分地方出现了买卖土地和青苗、放高利贷、#from 本文来自爱师范文.is97.,全国最大的免费end#雇佣长工等现象。

据贵筑县(今贵阳市花溪区)1953年的调查,全县买卖土地的有903户,买卖青苗的有307户,放高利贷的有131户。

在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农村就开始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

如果不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土地改革的胜利成果就不能巩固。

只有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才能使农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

另外,建筑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妨碍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无法满足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所需要的粮食和工业原料。

这就需要把私有制的小农经济改造为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

贵州农业集体化的过渡形式,是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从1951年3月全省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成立到1957年上半年全省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历时近7年。

贵州发展互助合作化的工作,是先行试点,然后推开的,比较慎重、稳妥,整个发展过程分为试办、发展、整顿几个阶段。

1951年春,贵州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结束以后,中共贵州省委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方针,在农民已有的换工习惯的基础上,选择条件较好的贵筑县白云区尖山寨进行试点,开始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

在土地改革以前,尖山寨19户农民几乎都是佃农,除2户口粮能自给外,其他农户不得不靠打短工和借债过日。

土地改革以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由于原来的家底薄,发展生产存在着许多困难。

在中共贵州省委工作组的具体帮助下,1951年3月,全省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贵筑县白云区尖山寨的赵树华互助组成立。

此后,全省各地都相继成立了一批示范性的互助组。

在这批示范组的影响下,全省互助组迅速发展起来,到1951年底,在土地改革结束的地区,已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2809个,参加的农户有1.75万户。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各级领导在农村土地改革以后要以新的方法组织农民,按照“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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