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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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
2008-1-24 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
感官指标: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用盐GB5461-2000
Edible salt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5461-1992《食用盐》的修订。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ΓOCT-13830--1984《食用盐》。

本标准增加了白度及化学指标按湿基百分数的计算,并针对我国食用盐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状况规定了卫生指标的限量。

本标准经修订删除了普通盐及粉碎洗涤盐和日晒盐的三级品,调整了碘酸钾、粒度、白度和部分化学成分指标。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5461-1992。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达、陈素娟、张能君、王志斌、付淑英。

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于1992年6月第一次修订,1999年12月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2 引用标准(略)
3 产品分类
食用盐为晶体氯化钠,用于食用。

食用盐按其生产和加工方法可分为: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

按其等级可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分子式:NaC1
分子量:58.44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方法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需要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之规定。

5.1 粒度的测定
按GB/T13025.1规定执行
5.2 白度的测定
按GB/T13025.2规定执行
5.3 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13025.3规定执行
5.4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GB/T13025.4规定执行
5.5 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13025.5规定执行
5.6 钙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13025.6规定执行
5.7 镁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13025.6规定执行
5.8 硫酸根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13025.8规定执行
5.9 碘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13025.7规定执行
5.10 铅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GB/T13025.9规定执行
5.11 砷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GB/T13025.13规定执行
5.12 钡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GB/T13025.12规定执行
5.13 氟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GB/T13025.11规定执行
5.14 亚铁氰化钾限量的测定
按GB/T13025.10规定执行
5.15 氯化钠及水溶性杂质成分的计算和检验结果的检查
由上述各项检验结果得出食用盐样品所含单项离子的百份含量,然后按表2中所注顺序号计算化合物成分。

计算的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之和为水溶性杂质的含量,其余氯离子计算为氯化钠含量。

表2
计算,计算结果至小数点后第三位,取至第二位。

检验所得化合物百分数总和加上水不容物,水分(烘失重加残留结晶水或600℃灼烧测定值)之和为99.50%~100.40%时,认为分析数据成立。

食用盐经140℃烘干后其残留结晶水,以硫酸钙含二分之一个结晶水,硫酸镁含1个结晶水,氯化镁含2个结晶水,氯化钙含2个结晶水计算。

食用盐经过110℃烘干后其残留结晶水,以硫酸钙含二分之一个结晶水,硫酸镁含2个结晶水,氯化镁含4个结晶水,氯化钙含2个结晶水计算。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次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6.2 食用盐产品出厂(场)前,应由生产厂(场)(或销售部门)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该产品方可出厂(场)。

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GB/8618规定执行。

6.4 食用盐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测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仲裁单位,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5 食用盐产品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偏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6.6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该类产品最低一级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
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编织袋,每件重量为25kg或50kg。

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姓名(代号)。

7.2 食用盐小包装,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瓶)(无毒),每件重100g、500g、250g或250g以下,小包装上必须标注GB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7.3 食用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器具捆扎牢固,确保完好无损,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混装。

由于运输造成破损和质量下降,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7.4食用盐贮存中要妥善保管。

存放仓库要通风,防止雨淋、受潮,堆放的食用盐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

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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