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 赋予行贿“黑名单”制度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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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明确行贿“黑名单”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加强与立法规划的衔接,如,将行贿“黑名单”制度纳入当下正在推进的社会信用管理立法工作研究范畴。
二是要明确该项制度的具体规则,包括明确职责分工,明确行贿“黑名单”的制定主体、运维部门以及单位和个人享有的查询权限;制定操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查询、维护以及应用反馈流程。
三是明确该项制度的应用方式,现行的行贿“黑名单”制度主要提供查询功能,即是否存在行贿行为记录,但并未就该项纪录能够产生何种效果作出规定,(责编:戎素梅)
湖南省将涉及贿赂问题的13家企业、36名个人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者将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联合惩戒。
强化行贿“黑名单”制度与现行法律的衔接:制度创新的法治化路径
虽然行贿“黑名单”制度的设计初衷并非专门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但从实施情况来看,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然是此项制度的主要应用范围。
就该制度的实际价值而言,一是可以落实法律要求,如《政以鼓励良性竞争,减少一些无关外部因素对市场活动参与者的影响,使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产品和服务上来。
或许正因如此,今年3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微信在题为《今年,将
制定和完善这些制度机制》的文章中,也专门提到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在明确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
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而行贿“黑名单”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