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包类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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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类产品标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箱包类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标识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箱包类产品,包括旅行箱包、背提包、票夹、手包、电脑包等箱包类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1261毛皮工业术语
QB/T2262皮革工业术语
QB/T5083箱包容积率的测定
3基本原则
3.1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3.2产品标识应如实地介绍产品真实属性,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3.3箱包产品、包装、吊牌等不同位置上的标识,相同要素内容应一致。

4标识内容及要求
4.1制造者信息
4.1.1箱包类产品应标注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4.1.2进口箱包类产品应标注其代理商或经销商在中国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4.2.3进口箱包类产品应标注原产地。

4.2产品名称
应标注产品名称,并应和实际产品类别相符。

4.3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文件、地方文件、团体文件或企业文件等产品文件编号。

4.4商标
应标注产品的商标。

4.5货号(款号)
应标注产品的货号或款号。

4.6材质
4.6.1标注的材料至少应占面料表面积的80%。

4.6.2若面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按其面积大小依次标注。

4.6.3材质的名称,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术语规范,如皮革材质的名称应符合QB/T2262的要求,毛皮材质的名称应符合QB/T1261的要求等。

4.6.5可标注材料的大类名称,如牛皮革、织物、人造革/合成革、塑料等。

4.6.4标注的材料如为天然皮革、毛皮,应明确标注天然皮革、毛皮的种类;标注的材料如为剖层皮革,应明确标注“剖层”字样。

4.6.6不要求对里料、背带、提把、拉链、配件等材料进行标注,企业若自行选择标注,应符合上述条款的要求。

4.7合格(检验)标识
应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8规格
可标注箱包类产品主体外型的最大尺寸,以毫米示值表示;也可标注产品的最大容积,以升示值表示,容积的计算方法参考QB/T5083。

5标识的形式
5.1标识信息应以清晰可见的形式附着在产品上、吊牌上或内包装上。

5.2标识应以销售时单件产品为单元提供。

6标识的要求
6.1标识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所有文字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

可同时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文字,但其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6.2如产品销售时附带的其他包袋(如包中包等)具有完全独立的结构、部件、功能,且能作为包袋单独使用,附带的包袋标识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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