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兑付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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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1981--1984年向单
位发行国库券兑付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1994.11.15
•【文号】[94]财国债电字第9号
•【施行日期】1994.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1981-1984年
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兑付期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94)财国债电字第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办理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已接近尾声,根据掌握的情况,现就下一步工作做具体规定如下:
一、(94)财国债字第1号文《关于下发“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中规定: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限期到1994年12月31日全部兑付完毕,过期不再继续办理。

但是,由于这部分债券持有时间很长,债权人情况变化较大,给兑付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目前尚有一部分仍没有办理兑付。

为了维护国债信誉,照顾债权的利益,决定
延长这部分债券的兑付期,今后继续办理该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安排上述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现决定今年办理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暂于11月30日结束,各级经办银行要抓紧做好帐务的清理核对工作,将未兑付的国库券存根联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同时填制“1982-1984年国库券收款单(未兑付)存根联清单”(见附件一)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后填报“1982-1984年国库券收款单(未兑付)存根联汇总表(见附件二)与“1994年度经付单位购买国家债券本息款结束报告表”一并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从1995年3月1日起,各签发银行将继续办理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届时,财政部将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办理还本付息业务中,凡发生国库券收款单被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没收等情况的,均作无偿上缴处理,不得作为债权办理兑付。

附件:一、1982至1984年国库券收款单(未兑付)存根联清单(略)
二、1982至1984年国库券收款单(未兑付)存根联汇总表(略)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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