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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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2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8〕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通用税务异地信息协作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1.0
版,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自2008年
4月1日起投入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培训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省局师资班培训。
各省负责省内从事审核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以及核查子系统操作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于2008年3月2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