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工作照明、事故照明使用及维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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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作照明、事故照明使用及维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区域照明,保证现场安全生产,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加强对场内照明的维护,特制定工作照明、事故照明使用及维护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2009年8月;
二、《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华北电网公司发布。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光伏电站照明照度应符合规程要求,室外灯具要求防雨、防潮、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易于维护、长寿命、质量好。
满足场内夜间巡视、操作、检修等要求。
照度设计值(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工作场所的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道、通道、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
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米,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米时应设保护罩。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合理合适的使用、维护照明设备。
第七条光伏电站内的事故照明应满足规程规定,能够实现双电源切换、专用电源供电等功能。
第八条蓄电池室的照明电源应设在蓄电池室外或使用防爆电源、防爆灯具。
第九条工作照明、事故照明的维护由光伏电站负责。
第十条新投光伏电站的工作照明、事故照明的验收工作由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人员、调试人员、基建负责人共同完成;事故照明系统应做投切试验。
第三章使用维护规定
第十一条照明盘、照明箱内不允许接动力电源。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内应制定照明系统的投入、退出具体方案,对室外的照明系统应定时开启和关闭并轮换使用。
第十三条配电室、保护室等的正常照明在人员巡检和检修时开启,无人工作时关闭。
第十四条全站停电时,站长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照明系统的使用,夜间室外无人工作时应将照明关闭。
第十五条因天气原因场内照明不充足时,站长助理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开启部分关闭的照明。
第十六条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照明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站长,使本单位的照明系统随时处在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应对故障的照明回路进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备。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应对照明系统的备品备件进行管理,并及时补充。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光伏电站兼职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本单位的照明使用情况,督促光伏电站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站长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办法按照上级公司相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光伏电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4.01.15)起试行。
附表:
变电站照明设计值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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