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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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7.05.11
【实施日期】198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
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
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11日)
《中国机电工业和西德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情况汇报》,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

《情况汇报》中提出:“凡经中方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列入与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的项目,成交后可享受减免海关关税待遇。

”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研究,对具体的减免税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补偿贸易、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手续。

二、对于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这四个行业的重大引进工程项目所需进
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特殊材料,按(87)署税字第79号文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第一、二两项以外的合作项目所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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