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概述—流转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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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1)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 核比对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 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 4.6%的税率
6个现代服务业 5.零税率——出口业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适用零税率。
(二)征税率
1、小规模纳税人:3% 2、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率 为2%;3%;4%或6% 3、2014年7月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利发 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5%、 4%、3%四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 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1、交叉征税: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 2、平行征税: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
二、税率与征税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 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13%的低税率(共20类) 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
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 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食用盐;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11%的税率
(二)、进项税额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 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在购销业务中,对于销货方而言,在收回 货款的同时,收回销项税额;对于购货方 来说,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进项税额。 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货方支付的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1)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货 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 程;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7 个现代服务业外的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请单》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等情形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 售折让的 要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 单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 时提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及正 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 • 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 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进项税额转出
• 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 服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该 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方式计 算:
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 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d.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 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e.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 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应纳税额
1、月份终了,对于当月发生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对于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
2、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月末无需进行 账务处理。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进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 关或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与增值税有关的几种经营行为
(一)、混业经营行为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 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二)、混合经营行为
1.界定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处理 (1)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2)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3.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2)由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费收费: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 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流转税征税•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
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 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 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 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交 通运输、邮电通信和现代服务业(2+7),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 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2、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作废条件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数据电文按
“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a.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 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客观原因: a.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b.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c.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
3、全额抵减的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 抵减。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申报
•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月 或者1个季度。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界定 多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税务处理 (1)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 4.注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 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行为
四、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认证期限的规定
2、对认证结果的处理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4、发票作废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有误等情况,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价格明显偏低时销售额的确定
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 额者,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 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平 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 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体现了价外税的性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
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 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以下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一)、销项税额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 和使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额。(注: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是从购买方收取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 5.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零售的烟、酒、食品、 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 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固定资产;
(3)销售旧货; (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 (5)随着营改增的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启用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可以 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 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应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的涉税处理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大小主要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 税额两个因素。
4)申报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提供的材料 a.《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b.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c.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 或说明; d.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e.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 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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