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辅具发放审核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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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辅具发放审核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康复辅具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康复辅具使用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康复辅具发放审核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康复辅具的需求评估、审核、发放、使用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康复辅具发放审核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康复辅具发放审核工作,明确职责,协同推进,确保工作落实。

二、需求评估
第五条康复辅具需求评估对象为具有我国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和特定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

第六条评估内容包括:
(一)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
(二)康复辅具的需求程度和使用必要性;
(三)康复辅具的预期效果和可能的风险。

第七条评估方式包括:
(一)残疾人家属或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
(四)专家评审组进行最终评估。

第八条评估结果分为:符合发放条件、不符合发放条件、需进一步观察。

三、审核发放
第九条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等相关部门在其所在地区
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等相关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残疾人,由市级民政部门、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
核通过的,予以发放康复辅具。

第十二条康复辅具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满足残疾
人的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康复辅具发放过程应遵循便民高效原则,采取集中发放、上门发放等方式,确保残疾人及时收到康复辅具。

四、使用监督
第十四条残疾人应按照康复辅具的使用说明和培训内容,正确使用康复辅具。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康复辅具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康复辅具发挥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对康复辅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残疾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
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康复辅具在使用期限内,如因质量问题导致功能障碍,残疾人可向相关
部门申请更换或维修。

五、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康复辅具发放审核工作中,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残疾人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康复辅具发放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
(二)擅自转让、出租、毁损或丢弃康复辅具;
(三)其他违反康复辅具发放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民政部门和残联。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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