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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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行政处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在实施渔业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主管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主管机构应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
1. 档案收集
(1)收集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等,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听证笔录、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2)收集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2. 档案整理
(1)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

(2)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
1. 档案保管
(1)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保障档案的长期保存。

2. 档案利用
(1)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为查阅档案的人员提供查阅服务。

(2)查阅档案的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六、档案销毁
1. 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档案保管期限已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
(2)档案内容已公开,无保密要求的;
(3)经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2. 档案销毁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并做好销毁记录。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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