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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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

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

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工作,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档案的材料内容(一)学生高考档案(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三)泰州学院毕业生学习成绩单(四)泰州学院学生体格检查表(五)学生处分文件及评议材料(六)学生奖励材料(复印件)(七)泰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八)党、团材料(九)泰州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十)《报到证》下联(十一)其他二、毕业生档案的保管与接转(一)档案保管学生档案平时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部门保管。

学生毕业时,其档案由各院系负责按学校有关要求整理封装,并于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交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寄送。

(二)档案整理要求1.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备,不得随意涂改、抽出或弄虚作假。

2.档案主要材料必须为原件,获奖情况、资格证书可提供复印件。

3.书写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4.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印发的档案袋整理,并在封面上按规定填写档案编号、派遣就业单位的具体地址及档案接收部门。

(三)所有档案的转进、转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各院系不得扣留或暂存毕业生档案,不允许毕业生本人自带。

(四)各院系不得通过邮局邮寄档案,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派遣后,按规定通过机要局寄送有关单位。

(五)考取本科的专科生由所在院系提供调档通知函和学生档案,由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通过机要局寄送。

(六)申请户口和档案留校的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管理申请档案和户口留校的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统一由各院系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两年),档案保管期间,不收取管理费用。

两年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的或办理好人事代理手续的,学校为其办理《报到证》和档案转寄等手续。

两年逾期不办理户口档案转迁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派回生源所在地。

三、毕业生档案的查阅(一)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档案,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阅,同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

关于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有关规定

关于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有关规定

关于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有关规定一、申请条件1.对于毕业离校时想就业而无需求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和档案转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暂时保留在学校。

2.对于申请托管的毕业生,毕业生所在学院和学校将积极为其推荐单位,由于申请人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不能申请托管。

3.定向、委培毕业生和结业生(含未取得学位)不能申请托管。

4.对于以报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等为由而不就业的毕业生,不能申请托管。

二、有关情况说明1.对于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如果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其户口和档案不能由学校直接转到考取学校,必须将户口和档案二分回省,从所在省调转。

2.学校不能为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开具考研(博)、出国、保险、补办身份证、买车、买房、结婚等需要的证明(包括借用户口卡),需开具相关证明时,必须将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到生源地办理。

3.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与学校已无隶属关系,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

学校只为其提供推荐、签约和派遣等国家有关毕业生择业活动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4.对于二分回省的毕业生,如一年内在本省外(北京地区除外)落实工作,学校可为其办理改派手续;在省内落实工作单位,由本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办理留京手续的手续截至日期为当年年底,托管毕业生超过年底只能京外就业。

6.无法解决北京户口但在北京工作的毕业生,可将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省。

如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需要档案,凭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学校可协助将档案从生源地调至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三、托管办理程序1.本人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未就业毕业生委托学校暂时保存户口、档案申请表》;2.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3.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审批;4.签订协议。

四、如遇上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调整和变化,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1.《中国农业大学未就业毕业生委托学校暂时保存户口、档案申请表》2.《中国农业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委托保存协议书》3. 中国农业大学2005年毕业生市(部委)人事局接收函审批进展情况说明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2005年5月23日财务管理工作总结[财务管理工作总结]2009年上半年,我们驻厂财会组在公司计财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厂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全组人员尽“参与、监督、服务”职能,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为核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总结。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 > 匚、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27号令)和《教育部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指学校在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尺度,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

学校各级单位应重视档案工作,加强档案意识,发挥档案服务教学、科研和育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库房建设等各方面对档案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一位校领导分管,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和领导学校的档案工作。

2、保证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3、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和经费。

4、统筹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其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全校档案工作;2、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对全校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3、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4、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5、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6、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7、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网络,负责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8、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9、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校园档案管理规定

校园档案管理规定

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档案是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历史的鉴证;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第二章领导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我校档案工作受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六条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七条学校设综合档案室,档案室为科级建制,隶属校务办公室;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第八条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如下:一贯彻执行档案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建立健全全校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全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四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五开展档案和资料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六参予学校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七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八开展档案宣传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举办档案展览;第九条除主管校长外,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也负有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导责任,一方面要督促、检查、总结分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分管人、财、物等的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应尽可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等;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一条高校档案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较,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及工作量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四章经费、库房和设备第十四条档案工作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基本满足档案室购置档案备品工具、培训人员、订购资料、举办展览、印制资料、维修设备、安全防范等开支需要;第十五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符合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的库房、办公室、阅档室、微机室和展览室等;第十六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恒温、恒湿设施;尽快配备复印机、录音、照相、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并创造条件配置录像、档案缩微设备;第五章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立卷归档制度,并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业务部门,更不允许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第十八条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1.本校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严格遵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文件办理告一段落或全部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该把原稿、正文及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本部门文书档案人员保存,以便立卷归档;2.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系、所、部、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的制度,确保每一个教学年度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完整、准确、系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学生培养过程形成的全部教学文件材料;3.本校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到各部门下达科研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检查科技档案归档情况同步;4.在基建中,基建部门应该在项目申请立项中,就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5.学校出版社、学报、校刊等出版物,编辑人员在收稿、审稿、编辑、印制到归档整个过程中都要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确保应归档的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第十九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及各部、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党群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2.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及校务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行政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3.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学生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教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4.科学研究类按辽宁师范大学科学研究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5.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包括学校自行设计、试制、生产、经营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6.基本建设类按辽宁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7.仪器设备类包括各种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特别是价值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8.出版类包括学校在编辑出版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出版物活动中形成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9.外事类包括学校在与外国包括港、澳团体或个人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着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外事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0.财会类按辽宁师范大学财会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1.声像载体类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以音响、画面形象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声像载体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2.人物档案本校教职工中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正副校长、正副党委书记、正教授、兼任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励的人员的生平、事迹、传记、回忆录、论文、专着、教材、录音、录像、照片、奖状、奖章、聘书、委任状、代表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重大活动纪要、讲话、报告以及其人也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二十条我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系部门、单位的兼职档案人员要随时收集应当归档的材料,及时存放在专用袋夹、盒内;在年终或课题完成时,对积累的材料进行核查、整理、编目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一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验收时,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盖章、不予上报成果、不予结算经费;第二十二条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三条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不能用易褪色如铅笔、元珠笔、纯蓝墨水笔等、易变质的材料书写;不能有金属物装订;要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第二十四条归档时间:1.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2.科研、基建部门,应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3.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4.特别珍贵的档案,从安全与保管条件等方面考虑,可以随时归档;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归档单位与档案室各一份分别保存;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级分管档案工作的干部和专兼职档案人员有责任检查、督促和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文材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档案室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管理档案,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鉴定正确、保管安全、统计准确,利用方便、管理手段先进;第二十八条档案编号按辽宁师范大学各类档案档号表执行;第二十九条档案室档案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第三十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每卷档案按其价值将确定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会计档案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管理期限分为十五年、二十五年两种;保管期限的划定按学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写出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应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二条档案密级划分,首先由立卷部门用铅笔标明在案卷封面上,然后由案室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三条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包括平时的统计和年终统计报表工作;第三十四条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测定库房温度、湿度、清洁度、灭菌虫毒程度等技术指标,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化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和复制;第三十五条档案室应有严密的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鼠、防霉、防潮、防尘、防腐蚀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校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处理;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第三十六条档案室藏档案首先要保证本校决策与管理工作查考的需要,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要为教学、科研服务,对象主要是教师、学生;第三,要为校内人员个人需要服务,对象是师生员工及毕业生;第四,要逐步面向社会,为国内外人员服务;第一部分利用的是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一定范围的室藏各类档案;后三部分利用的主要是开放的档案;第三十七条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如查阅非本部门归档的带有密级的或者限制使用的档案时,须持本部门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机关和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室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开放: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使用的;5.涉及学校内部秘密的;第三十九条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凡摘抄、复制的档案须经校档案室核准并加盖档案室公章方能生效;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室负责;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阅档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第四十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不得遗失、污损、涂改、抽拆和转借;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注销;如有损坏、丢失档案或泄密者,应及时报告档案室,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为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档案室应创造条件开展更高层次的信息服务活动; 1.档案室要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如各目录、全宗指南、档案室指南、专题介绍等;2.档案室应积极开展编研工作,编印组织沿革、大事记、会议简介、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等;3.开展参考咨询业务;利用档案和资料解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4.举办档案展览;如专题性展览、人物档案展览、校史陈列等;5.传播档案学知识;为文秘专业学生授档案学课、接待学生实习等;第四十二条档案利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采取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档案资料利用收费办法办理;第八章考核、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建立考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人员,应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经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P< p>。

高等院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高等院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高等院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高等院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需要,规范我校归档文件整理方法,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22-2000)和北京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中国农业大学《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党、政、工、团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的、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纸质文件及软盘材料的整理。

第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

第四条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基本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归档文件的整理,按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步骤进行。

第六条归档文件的整理,以件为单位进行,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一)文件的正文与底稿合为一件;(二)原件与复制件合为一件;(三)转发文与被转发文合为一件;(四)正文与附件合为一件;(五)同一年度内相关的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各为一件,跨年度的各为一件;(六)文件处理单与相关文件合为一件;(七)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八)报表、图册、图表、介绍信存根、商调函存根、审批表、土地使用证、会议记录、纪念册、同学录、简报、各类登记册等按其本来的装订方法,一个自然本(册)为一件。

第七条我校内部机构多,分工较细,文件材料产生量大,因此采用“年度—问题(实体)—保管期限”分类法。

归档文件的整理,按下列步骤进行分类:(一)分年度: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开;(二)分实体:将同一年度的归档文件按问题(实体)分开;(三)分保管期限:将同一年度、同一问题(实体)的归档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第八条归档文件应逐件装订:(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拆除订书钉等金属物;(二)成册的文件材料,(如会议记录、名册、报表等)可保持原貌;(三)列为短期保存的文件及已装订成册的刊物、书籍等不必拆开重新装订。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毕业生档案是高校对毕业生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重要记录和资料,有着重要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责任部门1.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推进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2. 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单位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内容1. 就业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毕业生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记录、实习实训情况、社会实践、荣誉奖励等。

2. 就业中心负责对毕业生档案进行归档分类,并建立档案借阅、查询和更新制度。

3. 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及时归档,并每学期向就业中心报送相关数据。

四、档案管理流程1. 学生信息收集: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和录入毕业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数据核实与整理:就业中心对学生信息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准确无误。

3. 档案归档与管理:就业中心按照专业、年级进行档案归档,建立档案借阅和归还制度,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

4. 档案保密与共享:就业中心负责保护毕业生档案的保密性和机密性,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向外部单位提供档案信息。

五、档案利用与服务1. 就业中心可以根据毕业生档案信息,及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辅导、职业规划等服务。

2. 学校可以通过毕业生档案进行就业质量评估和追踪调查,为改进教学和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提供数据支持。

六、档案管理考核1. 学校年度考核:学校将定期对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的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其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效益。

2. 个人档案评定:毕业生档案将作为评定学生综合素质和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学生应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学生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人才培养服务,保障学生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指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等方面的历史记录。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及研究生(硕士、博士)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档案与校史馆设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一)负责接收、鉴别学生档案材料;(二)负责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三)提供个人档案中有相关记载的学生情况证明;(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五)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各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处、研究生院要及时向档案与校史馆提交新生数据库,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和编号;(二)各学院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和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尤其要注意新生高中档案、高考材料、研究生入学考试材料以及在校期间产生的学生成绩单、学位、学籍材料、校级以上奖惩材料、加入党团组织材料、体检表、学生出国等材料的收集和移交;各学院应指定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确定具体承担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和移交工作的兼职档案员一名;(三)就业指导中心需及时向档案与校史馆提交学生就业去向数据库、派遣名单和就业通知书,以便及时转递学生档案。

第三章归档范围和要求第六条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一)高中阶段形成的档案材料: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高中毕业会考成绩登记表;3.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5.校级及以上奖、惩材料;6.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7.高等学校考生志愿表;8.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9.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10.学生加入党、团组织材料等。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包含学分积算法)

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包含学分积算法)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6年8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中国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不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和学生身份的认可。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交纳学费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认为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确属特殊原因,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校随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所属学院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办理入学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缴齐当学年学费,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1一、档案建立(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并确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人事秘书专职管理,按《中学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附后)建立档案。

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和团委设档案柜分别管理。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一)档案人员应按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

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

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期限;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照片档案盒,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留。

三、档案补充(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由收文员(或人事秘书)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支部、少先队部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文书档案盒,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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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务处、研究生院要及时向档案与校史馆提交新生数据库,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和编号;
(二)各学院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和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尤其要注意新生高中档案、高考材料、研究生入学考试材料以及在校期间产生的学生成绩单、学位、学籍材料、校级以上奖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学生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人才培养服务,保障学生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档案与校史馆设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一)负责接收、鉴别学生档案材料;
(二)负责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三)提供个人档案中有相关记载的学生情况证明;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五)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学院、教育、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等方面的历史记录。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及研究生(硕士、博士)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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