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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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5
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6.20
【处罚机关】松原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松原银保监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松原市
【处罚对象】王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4
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王玮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2080219840618xxxx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职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

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末期间,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共列支27笔业务及管理费,涉及金额共323,277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王玮作为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王玮处以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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