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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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7]9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7〕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
〔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
待试点工作结束后,逐步在全市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推开。
现将市法制局《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已列入试点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及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下一步扎实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优化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