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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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管理现状及优点

(一)以色列

一、以色列环境管理机制

1、环境管理机构与职责

以色列的环境管理,直到1971年还是分属于不同部门,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综合协调环保问题。1972年专题讨论以色列Kin-neret湖水污染问题的斯德哥尔摩国际会议后,以及国内环境问题的日益凸现,促使以色列政府将环境事务纳入议事议程,于1973年设立了一个名为环境保护服务局的机构,主要负责环境评价,提供年度环境报告、环境统计,编写宣传教育材料,联系有关部门提出环保政策建议。为了加强环境管理,把环保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措施,1988年l2月成立了环境部,其主要职责是:发布综合性的国家环保政策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促进环保措施纳入计划、决策程序之中,实施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技术开发,制订环保法规和标准;推进环境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开展全球环境合作等。

2、环境管理主要措施

以色列的环境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政策鼓励、行政管理,执法检查来推进。

一是自愿和经济刺激。首先是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通过普法,教育公众即便是摘采一朵路旁的普通野花也被视为非法,提高守法意识。其次是经济刺激,在制定法规和执法中,充分体现经济的奖罚措施,如制定个人使用或滥用环境资源的补偿费,鼓励发展减少污染的清洁技术。环境部对企业发展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环保技术和材料给予拨款支持。

二是执法。强化执法一方面是寻求减少环境恶化的途径,另一方面是停止、减少、净化现存的污染。以色列环境法包括环境监督的主体法、处理环境和自然保护事宜的特别法,这些法律制订的基础是确保资源的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其重要特征是通过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办法强制执行。如《公害减少法》的执行,通过行政发布命令,强制个人污染者采取特别步骤防止或减少污染;通过民事条例的施行,明确违犯《公害减少法》的有关条款就认为是一种公害行为,应负民

事责任,赔偿损失;同时,对违反《公害减少法》造成严重空气、噪音污染者,将负刑事责任。

三是行政管理。行政措施是落实环境管理“预防为主”方针的最有效的办法。如登记、许可等环境监督的行政办法是以色列环境管理的关键一环。在以色列许多环境法规中,明确了登记、许可的行政管理权限,对检查校准设备、监测、公众参与、约束性命令、预防性求助指令或纠正指令、起诉程序等事项做了规定。

四是检查巡视。有效的行政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检查机制。无论是政府检查,还是委托有关组织检查,都属执法检查的范畴。政府环境部控制着许多检查组织,通过这些组织贯彻有关法规和行政措施。这些具有专业特长的分布在全国不同区域和行业的检查组织需要通过专门训练获得资格,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检查和调查。环境检查巡视由环境部具体部署,由负责政策和环境问题的部长亲自授权,对违反环境法的可疑行为进行检查,检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废弃物处理基地、树叶干草堆积地、有害物质处理厂、汽油站、高速公路上的非法广告牌等。

二、以色列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

以色列对环保事业的推进、主要手段之一是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符合实际的法律及配套措施和标准,环境法涉及环境问题的诸多方面,包括法、条例、行政命令以及国际惯例,有国家法和地方法。以环境法的显著特征是多样性和范围广,分为主体法和特别法,特别法是处理特殊环境问题的法律,涉及空气、水、海洋和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有害物质的处理和自然保护;主体法包括《计划和建筑法》和《商业登记法》,不仅提供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而且是控制资源消费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按照《计划和建筑法》的要求,计划和建筑审批程序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商业登记法》是通过商业登记的条件约定,对企业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督,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如以环境部特别处每年受理4500多个商业登记,其中25%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环境。

以色列环境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有了很大的突破,几乎包括环境问题的各个方面。目前,涉及环境问题的独立的法有17部,包括:早期颁布的《公众卫生条例》,明确了卫生和环境部门在控制公众卫生和环境公害方面的权力。1959年颁布的《水法》是保护水资源的框架法。1961年颁布的《公害减少法》主要

是控制空气、气味和声音污染。1962年颁布的《地方污水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设计、建设和维护污水系统方面的权力和义务。1965年颁布的《地方河流和泉水法》要求建立地方一级的特殊机构,负责保护河流和泉水。1968年颁布的《商业登记法》明确了商业行为应予以登记,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的清洁,减少公害的产生。1980年颁布的《预防海洋油污染条例》禁止将石油和含油物质排向海洋。1983年颁布的《预防海洋倾倒垃圾法》禁止从轮船或飞机上向海洋倾倒垃圾。1984年颁布的《清洁维护法》禁止在公共场所丢弃或处理废弃物、建筑废料。以及1993年颁布的《有害物质法》《废弃物分选和再生法》等。

在1959年,以色列制定的《水法》,对国家水资源的所有权、开采权和管理权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全国一切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配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采。同时,《水法》还竭力呼吁和倡导国民珍惜水源,节约用水。接着,以色列又先后颁布了《水井法》、《河溪法》等一系列与水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节约与合理用水是贯穿其中的主线。

以色列专门成立了“国家水利委员会”,对水源统一归口管理。水委会除宏观上制定全国水政策外,还负责调节水价、分配水源、保护土壤、防止污染及废水回收和再利用等。水委会内设一个理事会,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每年为不同的用水部门下发配额。理事会1/3的成员由政府指派,2/3为来自各行的用水户代表,这样可做到集思广益,协调各方利益。除了水委会,还有一个“部长委员会”,协助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监督、管理和使用等。

(二)法国

一、法国环境管理体制

1.中央环境管理机构

(1)中央机构

①未来人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共和国总统领导,是一个专门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制定的目标间有关的一切问题。在人员组成上面,由总统根据其对涉及环境问题的能力及兴趣选择,然后由总统颁布总统令任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三位人士一定要从全国性自然保护协会推荐的人士中选拔,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体现咨询机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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