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陈少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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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陈少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丽陈萱杨红梅
【审理法官】蒋丽陈萱杨红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陈少静;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当事人】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陈少静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少静
【当事人-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文岗
【代理律所】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
【被告】陈少静;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遗漏了实际侵权人;2.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遗漏了实际侵权人;2.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了实际侵权人的问题。
陈少静是在路过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车库出入口处,恰遇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的职工倾倒卤水时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该地面打滑,致陈少静不慎摔倒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案陈少静滑到地方的物业管理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其对该区域负有清扫地面垃圾的义务,故陈少静滑倒的地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而非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故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主张一审法院遗漏实际侵权人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
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陈少静系因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在倾倒卤水的过程中,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案涉地面打滑致其摔倒受伤,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陈少静的受伤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陈少静承担20%的责任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陈少静应当承担一半过错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0:33: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8日,陈少静驾车到广安市永辉超市购物,完成购物后返回车库取车过程中,路过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车库出入口处,恰遇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的职工倾倒卤水时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该地面打滑,致陈少静不慎摔倒受伤。
且随陈少静一起的杨某于2019年6月18日10时56分报警,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出警,并通过调解未果。
陈少静受伤后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就诊,用去门诊费947.52元。
诊断意见:右踝关节外侧韧带损伤。
建议事项:1、右踝关节制动4周,定期复查随访;2、任何不适及时就医;3、我科随访。
陈少静为了治伤还购买了一条毛巾17元。
陈少静在与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裁决。
同时查明,陈少静滑倒地方的物业管理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且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向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交了管理费。
陈少静在广安市威腾汽车有限公司任出纳,其月工资为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少静受伤是因地面打滑造成的,但地面打滑又是广安市
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在倾倒卤水的过程中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该地面打滑,故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对陈少静的受伤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在收取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所交物业费后对其清除拉圾监管不到位,故对陈少静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少静在行走时不注意安全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陈少静承担20%的民事责任,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承担60%的民事责任,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
陈少静受伤后纳入赔偿损失的范围:1.门诊费947.52元。
2.误工费,因陈少静的伤诊断为右踝关节外侧韧带损伤,且广安市人民医院建议“右踝关节制动4周",同时广安市威腾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说明陈少静的月工资为5000元,一审法院确认其误工费为5000元。
3.购买毛巾1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陈少静受伤后的损失共计5964.52元,由陈少静自己承担1192.90元,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向陈少静支付赔偿款3578.72元,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向陈少静支付赔偿款1192.90元。
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少静负担5元,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负担15元,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负担5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不承担责任,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少静、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认为陈少静在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车库入口处摔倒受伤,国际商业中心的所有权人是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遗漏了实际侵权人;2.陈少静是在公共区域摔倒受伤,距离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约30多
米,其摔倒的真实原因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未及时清理所管理的区域所致,且该区域不是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与业主方合同中约定的三包地段,遂陈少静的受伤与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无关;3.陈少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出行环境予以关注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应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
综上,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陈少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6民终7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经营者:刘召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负责人:文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因与被上诉人陈少静、四川福瑞
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不承担责任,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少静、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认为陈少静在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车库入口处摔倒受伤,国际商业中心的所有权人是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遗漏了实际侵权人;2.陈少静是在公共区域摔倒受伤,距离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约30多米,其摔倒的真实原因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未及时清理所管理的区域所致,且该区域不是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与业主方合同中约定的三包地段,遂陈少静的受伤与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无关;3.陈少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出行环境予以关注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应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陈少静辩称,陈少静因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遗漏的卤水摔倒是事实,且一审判决其自身承担20%的责任陈少静也是不服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陈少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共同赔偿陈少静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
5,964.52元;2.本案诉讼费由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8日,陈少静驾车到广安市永辉超市购物,完成购物后返回车库取车过程中,路过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车库出入口处,恰遇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的职工倾倒卤水时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该地面打滑,致陈少静不慎摔倒受伤。
且随陈少静一起的杨某于2019年6月18日10时56分报警,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出警,并通过调解未果。
陈少静受伤后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就诊,用去门诊费947.52元。
诊断意见:右踝关节外侧韧带损伤。
建议事项:1、右踝关节制动4周,定期复查随访;2、任何不适及时就医;3、我科随访。
陈少静为了治伤还购买了一条毛巾17元。
陈少静在与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裁决。
同时查明,陈少静滑倒地方的物业管理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且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向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交了管理费。
陈少静在广安市威腾汽车有限公司任出纳,其月工资为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少静受伤是因地面打滑造成的,但地面打滑又是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在倾倒卤水的过程中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该地面打滑,故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对陈少静的受伤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在收取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所交物业费后对其清除拉圾监管不到位,故对陈少静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少静在行走时不注意安全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陈少静承担20%的民
事责任,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承担60%的民事责任,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
陈少静受伤后纳入赔偿损失的范围:1.门诊费947.52元。
2.误工费,因陈少静的伤诊断为右踝关节外侧韧带损伤,且广安市人民医院建议“右踝关节制动4周",同时广安市威腾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说明陈少静的月工资为5000元,一审法院确认其误工费为5000元。
3.购买毛巾1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陈少静受伤后的损失共计5,964.52元,由陈少静自己承担1192.90元,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向陈少静支付赔偿款3,578.72元,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向陈少静支付赔偿款1,192.90元。
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少静负担5元,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负担15元,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负担5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遗漏了实际侵权人;2.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了实际侵权人的问题。
陈少静是在路过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车库出入口处,恰遇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的职工倾倒卤水时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该地面打滑,致陈少静不慎摔倒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
者未尽到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案陈少静滑到地方的物业管理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其对该区域负有清扫地面垃圾的义务,故陈少静滑倒的地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是四川福瑞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而非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故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主张一审法院遗漏实际侵权人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陈少静系因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在倾倒卤水的过程中,不慎遗漏下来的卤水造成案涉地面打滑致其摔倒受伤,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陈少静的受伤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陈少静承担20%的责任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陈少静应当承担一半过错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七一七魔爪小吃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蒋丽
审判员陈萱
审判员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延娟
书记员田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