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维护资产评估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的承接、委托、实施、报告、审核、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独立客观原则:评估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三)科学严谨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程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四)保密原则:对评估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有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二)熟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具备丰富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资产评估;(二)固定资产评估;(三)无形资产评估;(四)投资评估;(五)抵押贷款评估;(六)司法鉴定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承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委托,明确评估目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二)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三)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组建评估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人员。
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二)现场勘查,核实评估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运用评估方法,确定评估价值;(四)撰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公司负责备案。
第五条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承办和资产评估选聘等工作明确如下分工:(一)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业务需求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如涉及与各部室业务相关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室配合业务需求部门办理业务;(二)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技术合约部牵头负责;(三)公司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相应子企业作为资产评估委托方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评估企业”)承办并承担主体责任和审核责任。
(四)公司成立由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财务融资部、业务需求部门及相关业务部室(如需)组成的公司内部联审会,讨论由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管理部组织汇总审核意见,参与内部联审的部门按照专业领域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内部联审会意见作为提请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研究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公司各部室、各级子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tate owned as sets appraisal编订:JinTai College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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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三)企业清算;(四)资产抵押;(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淘范文网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第四章评估项目的查处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 2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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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
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
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
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
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
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 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 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组成员,填写完整“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报综合部备案、立项。
第十条综合部收到“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及时登记“评估人员动态信息表”。
XX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XXXX〔20XX〕XX号签发人:王某某XX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第 91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的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管理,是指企业资产评估涉及的中介机构选择、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严格遵守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审核以及评估结果备案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对所属企业资产评估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依据具体经济行为审核审批管理权限,确定评估核准、备案层级。
第六条集团资产管理部是集团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集团及所属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负责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进行规范及监督等。
集团二级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组织指导、审核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二级企业所属企业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集团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集团授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农(牧)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组织指导、评估报告审核备案、评估业务监督;农(牧)场有限公司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需要上报财政部(或农业部)核准或备案的,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集团所属企业配合。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八条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引言资产评估是指对各类资产的价值进行定量和质量评估的过程,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资产的实际价值、风险和回报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手段。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标准化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资产评估应客观、公正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不得夸大或低估资产的价值。
2. 专业性原则:资产评估应由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进行,且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3. 独立性原则: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应独立进行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干扰。
4. 公开性原则: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方公开,并为相关方提供查询和申诉的渠道。
5. 全面性原则:资产评估应全面考虑资产的各个因素和影响因素,如市场需求、供应情况、技术水平等。
三、资产评估的程序1. 评估需求确认:确定评估的目的和范围,了解评估的需求和时间要求。
2. 评估计划编制:编制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的方法、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
3. 评估数据采集: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市场调查、企业财务报表、技术指标等。
4.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资产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5. 评估过程实施:根据评估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对象的检视、分析和估算。
6. 评估结果报告:编制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目的、方法和依据,详细介绍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7. 评估结果审议: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和评议,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 评估结果公告: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相关方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资产评估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产评估越来越被重视,其发展也呈现出几个趋势:1. 流程自动化:在评估过程中利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进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提高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多元化方法:资产评估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而是引入更多的方法和模型,如实物法、市场法和收益风险法等。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制订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中信集团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改革方案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地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此处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握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或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或者股份控股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房屋产权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公司资产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优质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检验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这些行为,被告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投资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须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 引言资产评估是指对财务上可衡量的资产进行定量评估,以便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产价值的客观信息。
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对于企业的决策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可行的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2. 资产评估的意义与目的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并提高资产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还旨在提供参与资产评估的各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防范潜在的违规行为。
3.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责任:明确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具备专业人员、合法注册等要求,并规定其在资产评估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2)资产评估流程和方法:规定资产评估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期限、评估方法、数据来源等,确保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评估报告的要求:明确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包括资产价值估算、评估方法和假设的透明度、风险分析等,以及报告中应出现的核查和鉴证的资料。
(4)评估结果的披露:规定评估结果的披露方式和范围,确保评估结果公开透明,维护各方权益。
(5)评估监管和惩罚措施: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4.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执行为了确保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管。
同时,应加强对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此外,还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查,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对于监管部门发现的不合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罚款、暂停资格等。
5. 结论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可以增加资产评估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决策依据,提高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概述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在风险,并提供可靠依据用于决策、交易和监督等方面。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的实施过程,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为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二、评估目标资产评估的目标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可变现价值和潜在风险,为相关方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
根据评估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资产评估:金融资产评估、不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
三、评估范围资产评估的范围涵盖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产品;2.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资产;3. 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4.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5. 企业价值:包括股权价值、资产负债表价值等。
四、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资产和评估目标选择适合的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1. 市场比较法:基于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2. 收益法:通过资产未来的经济益处进行评估;3. 成本法:根据资产的重建成本、替代成本等进行评估;4. 报废价值法:评估资产在报废状态下的价值;5. 技术方法:如折旧法、摊销法等。
五、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评估准备、数据收集、评估分析和报告编制等环节。
在评估过程中,需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评估目标和范围;2.确定评估方法和数据收集方式;3.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分析和计算评估结果;5.编制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结果和评估依据。
六、评估报告内容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的成果之一,报告内容应当准确、全面、清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评估目标和范围的说明;2. 数据和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评估;3. 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描述;4. 评估结果和对应价值的说明;5. 评估依据和假设条件的披露;6. 典型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分析;7. 评估师的说明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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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
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
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
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
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
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组成员,填写完整“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报综合部备案、立项。
第十条综合部收到“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及时登记“评估人员动态信息表”。
综合部不定期将“评估业务立项统计表”交财务部备案;并视合伙人需要随时提供“评估业务立项统计表”、“评估人员动态信息表”以供安排项目参考。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签署完毕的评估业务约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交综合部备案。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编号为单独编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二条评估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评估项目的计划、岗前培训、客户培训、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过程。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接到“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根据被评估资产的规模、特点及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训,布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应按规定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表”。
评估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根据项目情况于进驻评估现场之前或最迟于进驻评估现场3日内上交,经项目合伙人审批后,交综合部备案。
特大型项目或疑难项目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较详细的资产评估操作方案。
未按规定时间报综合部评估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阐述相关理由。
综合部会通过打电话、发邮件或其他方式督促项目负责人报评估计划。
没有充分理由且经督促后仍未报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将由综合部登记并会影响其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在进场评估前,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评估范围,对企业相关配合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评估的基本原理和流程,明确如何配合评估人员对企业资产进行勘查核实,并收集准备评估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承做项目的特点,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训,要求项目组成员熟悉、了解项目概况,做好评估前准备工作。
必要时提请综合部组织本公司或行业内专家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培训。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估项目的现场工作,并对项目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评估方法的选用应科学、可行,与评估对象和所收集资料相匹配。
对实物资产应进行实地勘查或抽查。
对评估对象的产权状况及其合法性应给予充分关注和披露。
对评估结果应有分析过程和记录。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承做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本公司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决定是否利用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资产评估师应尊重和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是利用专家的工作,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发表和确认评估结论的责任。
对外聘专家编制的工作底稿应进行必要审核,对其他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价值鉴证报告等,在利用时应对其进行审核与评价,发现与自己的职业判断不符事项应及时沟通。
第十九条本公司建立分级督导制度。
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评估工作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以保证评估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估执业规范。
督导人员是指对评估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审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副总经理、各级审核人员、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组组长。
项目负责人应对助理人员和专家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定其是否遵守了有关评估工作准则和规范,是否实施了必要的现场勘察和市场调查等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的确定是否具有充分的计价依据,以及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评估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组组长以外的各级督导人员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应到评估业务现场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和审核,以保证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实行重大问题请示制度。
对执业中评估人员之间存在的专业分歧或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处理。
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超过其执业判断能力或重大风险问题,应与上一级督导人员进行沟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报告审核人、项目合伙人等督导人员提出“资产评估重大问题请示”。
项目负责人应就请示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各级督导人员审核。
报告审核人、项目合伙人等督导人员应尽快协商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被评估企业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勘查鉴定记录、作价依据、评估结果和编制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及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审核及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核及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总结、审核、报告等过程。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核制度规定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
其中,项目组分组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小结,汇总相应评估明细表,撰写相应评估说明;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总结,汇总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撰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专业组组长在结束现场清查鉴定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应当根据评估程序的实施情况撰写评估项目小结或总结,概括地说明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资产价值的计算与分析情况、项目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撰写评估报告、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公司指定专业人员的一级审核、项目合伙人的二级审核、质量监管部门的三级审核。
各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及评估报告书时,应做出必要的审核记录,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名,最后填写评估报告三级审核声明书。
未经三级审核的报告不得出具。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发,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第五章工作底稿归档第二十九条工作底稿归档阶段包括纸质底稿的归档、电子底稿的归档、评估业务台账的填写。
第三十条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整理评估工作底稿,及时归档。
一般不需备案的项目应于出具报告90日内将底稿归档,备案项目应于取得备案表复印件半月内将底稿归档;项目负责人应于报告完成后将电子底稿归档,同时完成评估业务台账的填写工作。
第三十一条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评估项目实施后期跟踪,适时了解与本评估项目相关的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成交价与评估结果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等,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监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所有评估公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流程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流程赠送以下资料《管理的实践》读后感德鲁克说:“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
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任务,而激励与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
”提出了三个经典的问题:我们的事业是什么?我们的事业将是什么?我们的事业究竟应该是什么?这三个问题经过改编完全可以应用于现在的我们:我们学习的是什么?我们学习的将是什么?我们学习的究竟应该是什么?经典之所以被称之为经典往往在于其超强的预见性.多年之后依然闪耀者夺目的思想光辉,熠熠发光,为处在黑暗中的人们知音了前进的方向与道路。
大师之所以成为大师在于思想的高度,作品能够让人们产生心灵上的共鸣,大事记是肉身已逝,但精神依然长存.德鲁克先生《管理的实践》已面世半个多世纪了,在这五十多年中,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书籍可以用浩如烟海来形容。
但能禁得住时间考验的的书籍还是《管理的实践》一书,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管理的实践》是一本值得认真阅读的好书。
终于读完了德鲁克的《管理的实践》,仿佛自己游荡在上个世纪中期的企业中。
这本书构筑了完整的“对人的管理”思想。
如:1、人是资源,是所有资源中最富潜力的资源。
德鲁克认为“人的资源——整个的人,是自然赋予的所有资源中最丰富、最有才能,最有潜力的资源。
”这是因为在企业可以得到的所有资源中,认识“唯一能够增长和发展的资源”,亦即“人要贡献出什么必须由他自己决定”,只要他们愿意进行“有目标的、集中和联合的努力”,就可以“产生出真正完整的东西来”。
2、必须对人进行管理,挖掘出人的潜力。
德鲁克明确的提出“利润并不是企业活动的目的,利润不应该成为企业决策的理由、原因和依据,他只是对企业是否起作用的一种测验”,他说道:“企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力。
”因此,“经理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把他的资源——首先是人的资源中蕴含的力量都挖掘和发挥出来。
那么我认为,真正诠释管理的意义就要将人的机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3、是工作富有活力,并使职工有成就感。
管理者如果只注重员工的绩效,那就死定了!那是传统的管理方式,现代管理方式已经是人性化管理,更多的是注重员工的感受。
同样的工作,在行政的约束下与在自动自发的工作结果虽然是都完成任务了,但完成的综合效果完全不同。
只注重绩效的话,那会留不住优秀人才。
因此,要想将公司管理的有声有色,必须关注职工的感受,经常与他们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感受到自己的重要性。
《管理的实践》一书,系统的论述了企业的核心问题,即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正确而有效的定义--创造顾客;两个基本职能--营销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