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处理陈化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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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处理陈化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1999.06.07
•【文号】国粮调运[1999]138号
•【施行日期】1999.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处理陈化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粮调运[199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粮食厅(局)、财政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中抓紧处理陈化粮食的有关精神,现将处理库存陈化粮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食的基本原则
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食、必须做好质量鉴定、销售处理和价差损失补贴三个方面的工作。

总的原则是,一要坚持中央和地方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对中央储备粮中的陈化粮处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的陈化粮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二要坚持先质量鉴定,再销售处理,后核定补贴的原则,以便尽快处理,减少损失;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陈化粮食销售处理工作的透明度。

二、陈化粮食的鉴定
陈化粮食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的《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储粮单位在上报处理陈化粮食的申请报告时,必须出具粮油质检机构的鉴定报告,同时实事求是列明陈化的原因。

在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陈化粮时,根据需要,粮食、财政等部门对粮油质检机构已出具鉴定报告的陈化粮安排抽样复查。

三、陈化粮食的销售处理办法
陈化粮食的销售处理,原则上采取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陈化粮的顺利销售,最大限度减少价差亏损,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

拍卖的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大户。

处理的陈化粮不得直接作为口粮销售,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陈化粮不直接进入零售市场,并要加强卫生检验,确保人畜食用安全。

经严格审核,对确实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陈化粮,要予以销毁。

为避免集中处理陈化粮对市场粮价造成大的冲击,影响粮食顺价销售,在具体操作上,应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处理。

销售处理陈化粮,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属于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食销售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把关,防止以好充次,弄虚作假。

对陈化粮食销售处理中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视同降价销售粮食,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销售处理陈化粮食所发生价差亏损的补贴办法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11号文件精神,销售陈化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

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立粮食推陈储新机制,实现粮食流通的良性循环
为从根本上解决库存粮食陈化问题,必须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力度,调节粮食供求,同时要尽快建立起储备粮油定期轮换制度和企业加快陈粮销售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尽可能避免出现新的陈化粮。

今后,凡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粮食陈化的,其价差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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