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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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书
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四)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五)《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二)有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含财务核算制度);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消防证明;
(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七)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

(八)拟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申请表;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审批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四)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含财务核算制度)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二选一);
(五)办公场所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期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六)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消防证明(提供办公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其中属于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含内部装修)、扩建工程则提供所在楼宇的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七)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包含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八)五名或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或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身份证、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证明(含工作简历、学历及身份证明);
(十)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单位公章)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
(十一)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二)材料清单。

其中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经营许可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审批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材料清单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承诺事项
申请单位应承诺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按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如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开展年度报告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许可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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