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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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危险作业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消防危险作业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消防危险作业是指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作业,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动火作业:焊接、切割、气割、热处理等;
(2)受限空间作业:地下、地上密闭空间、容器、管道等;
(3)高压气体作业:氧气、氮气、乙炔等;
(4)易燃易爆化学品作业:储存、使用、运输、处理等;
(5)电气作业:高压、低压线路及设备检修、安装、改造等。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对消防危险作业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措
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作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消防危险作业的安全
操作规程。

第六条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
援器材。

第三章作业过程管理
第八条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作业现场应实行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条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一条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作业结束后处理
第十二条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作业结束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初期灭火。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作业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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