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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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动力厂的安全生产,避免因烟火引起的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力厂内严禁烟火,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动力厂内的禁烟区域划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立明显的标识。
第四条动力厂领导应当对烟火管控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动力厂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遵守烟火管理制度。
第二章禁烟区域和禁止行为
第六条动力厂内的禁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生产车间、油罐区、库房等必要的区域。
第七条动力厂内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2. 未经许可在禁烟区域内点燃火种;
3. 在禁烟区域内使用火种或放置易燃物品。
第三章责任和管理
第八条动力厂领导应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烟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责。
第九条动力厂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烟火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烟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员工清楚遵守禁烟规定。
第十条动力厂应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动力厂领导应设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烟火管理工作,及时举报违规行为。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动力厂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由动力厂根据本制度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对于积极参与烟火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规行为的员工,动力厂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动力厂根据本制度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禁烟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给厂和员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宣传和培训
第十五条动力厂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烟火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了解烟火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第十六条动力厂应设立宣传栏,张贴相关宣传海报和标语,提高员工对烟火管理的重视和意识。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动力厂应加强与其他单位、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维护烟火管理的效果和安全。
第十八条动力厂领导应密切关注烟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九条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动力厂可以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动力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动力厂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维护动力厂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动力厂内所有区域和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严禁烟火管理制度,明确各个责任部门的职责,保障动力厂工作场所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动力厂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责任
第四条动力厂厂长是本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整个动力厂的烟火管理工作。
第五条动力厂安全部门是烟火管理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烟火管理工作。
第六条动力厂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是各自部门的烟火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在本部门内开展烟火管理工作。
第七条动力厂全体员工是烟火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配合安全部门的管理工作,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约束范围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动力厂内的办公区域、车间、库房、生活区域等全部区域。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力厂工作的人员,包括固定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访客等。
第四章禁止吸烟区域设置
第十条动力厂内禁止吸烟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一)所有办公区域、车间、库房等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
(二)所有的电梯间、楼梯间、走廊、门厅等公共区域内禁止吸烟;
(三)所有的休息室、会议室、食堂、厕所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动力厂内吸烟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设置吸烟区域时要保证吸烟区域与禁烟区域之间有明确的隔离措施,以确保吸烟对禁烟区域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二条所有吸烟区域应当配备防护措施,保证空气质量,防止烟气泄露引起火灾。
第五章禁止携带火种
第十三条动力厂内禁止携带火种,包括但不限于打火机、火柴、明火等。
第十四条动力厂要对人员的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工作区域。
第六章规范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动力厂安全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烟火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建立烟火管理制度,明确各个责任部门的职责;
(三)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加强监控,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动力厂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火知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灭火设备,正确应对突发火灾事件。
第七章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动力厂安全部门要不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动力厂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