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烟剂农药审查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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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烟剂农药审查确认工作情况的
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烟剂农药审查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农委,绥中县、昌图县农委(农发局):
根据《辽宁省农委关于加强烟剂农药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农农发[2012]217号)要求,9月份以来,各地集中开展了以推行审查备案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烟剂农药专项整治工作。

截至11月底,2012年全省烟剂农药审查确认工作已经结束。

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情况,近期,省植保站和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到有关市进行了督查。

现将全省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全省16个市、县中,13个市、县向省农药检定站上报了审查确认烟剂产品名单,按照各地上报产品数量统计,上报总数185个。

经省农药检定站进一步审查确认,其中141个产品符合要求,可以在备案所在地进行销售;按照产品的生产企业统计,2012年最终通过省、市、县三级审查的产品数量为28个,其中,杀虫剂8个,杀菌剂20个,涉及生产企业15个。

此外,由于阜新市和本溪市未收到产品审查确认申请,铁岭市经市级核查确认,上报产品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此三市没有备案产品。

烟剂农药备案情况见附表。

二、存在问题
(一)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不够积极。

部分企业对烟剂审查备案制度仍存在观望情绪,对审查备案制度的实施心存怀疑,对产品销售心存侥幸,仍想按老路子销售产品,不愿接受审查备案制度监管。

(二)经营单位销售烟剂农药心存疑虑。

在烟剂农药产品中添加克百威等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十分隐蔽,没有检测设备无法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

经营单位普遍担心因无法识别产品质量,误售不合格产品而承担法律责任,加之销售烟剂农药利润小、风险大,因而不愿销售烟剂产品。

(三)产品审查不够严格。

由于对烟剂审查备案产品的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上报的产品中存在产品名称有误、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未提供备案样品等情况。

还有少部分地区上报了卫生杀虫剂,本次烟剂农药备案制度是针对设施农业生产中使用的烟剂产品,不包括卫生杀虫剂。

三、下一步工作
(一)坚持标准,规范监管工作。

要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不合格产品坚决不予备案。

通过备案确认的产品,要通过网络公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大力宣传。

一方面引导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经营和使用备案产品,通过扶优来压制不合格产品;另一方面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企业依法生产,农民合理使用。

(二)加强宣传,提高服务水平。

要大力宣传审查备案制度,让生产企业、经营业户了解备案标准以及备案后的监管政策。

对于不合格产品,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可以设立过渡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修改并符合备案标准的,予以备案。

(三)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备案产品质量。

要加大检查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产品,要坚决取消备案资格,禁止销售。

严格执行相同有效成分、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的产品登记备案数量不能超过3个的原则,达到数量标准的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未达到数量标准的,应随时受理备案申请。

对于新增审查备案产品,要及时按程序上报,由省农委及时公布。

(四)强化属地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把烟剂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到政府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来,及时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政府领导。

同时,要加大检查打击力度,禁止未经审查备案产品上架销售。

要把擅自销售非备案确认产品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超常规的检查力度和频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附件:2012年辽宁省审查确认烟剂农药名单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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