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病历书写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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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病历书写规范管理
一、前言
乡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任。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我院病历书写与管理工作,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
1. 病历保存原则:我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历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确保病历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特殊病例(如传染病、职业病等)的病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存。

3.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纸质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环境中,防止火灾、水灾等意外灾害;电子病历应保存在专用服务器上,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4.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医务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检查病历的保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长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做好记录,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出院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给相关科室或患者本人。

移交过程中,双方需签字确认,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病历书写
1. 书写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

(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使用铅笔或红笔。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写、缩写或方言。

(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隐私。

2. 书写内容
(1)门急诊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

(2)住院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查房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转科、转院及出院记录等。

3. 书写时间
(1)门急诊病历应在就诊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

(2)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查房记录等应及时更新。

四、病历归档管理
1. 归档原则
(1)病历归档应遵循“一事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

(2)病历归档应确保病历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归档流程
(1)门急诊病历归档:由医务人员在就诊结束后24小时内,将病历交至病案室进行归档。

(2)住院病历归档:由医务人员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将病历交至病案室进行归档。

3. 归档要求
(1)归档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归档病历应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便于检索和管理。

(3)归档病历应定期进行整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电子病历管理
(1)电子病历应保存在专用服务器上,实行权限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2)电子病历的归档、查阅、复制等操作,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院方管理制度。

(3)电子病历的备份、恢复、迁移等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病历查阅管理
1. 查阅权限
(1)医务人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因医疗工作需要,可查阅与其工作相关的病历。

(2)患者及其家属: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家属有权查阅患者的病历,但需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及院方规定。

(3)其他人员:其他因工作需要查阅病历的人员,需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并在医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 查阅流程
(1)医务人员查阅:医务人员需在病历管理系统中进行身份验证,按照工作需要进行查阅。

(2)患者及其家属查阅:患者或其家属向病案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审核同意后,由病案室提供查阅服务。

(3)其他人员查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由病案室提供查阅服务。

3. 查阅规定
(1)病历查阅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擅自携带病历离开查阅场所。

(2)查阅病历时,应爱护病历,不得涂改、撕毁、损坏或丢失病历。

(3)查阅病历过程中,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拍照病历内容。

4. 查阅记录
(1)病案室应详细记录病历的查阅情况,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目的等。

(2)查阅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证。

5. 异议处理
(1)患者或其家属对病历内容有异议时,可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更正或补充病历。

(2)医务科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六、病历复制管理
1. 复制权限
(1)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制病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其他相关人员:因医疗事故鉴定、司法诉讼、保险理赔等需要复制病历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并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2. 复制流程
(1)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病案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2)病案室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办理复制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制病历应在医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复制规定
(1)病历复制应采用彩色复印或打印,确保复制内容的清晰可辨。

(2)复制的病历应加盖“病历复制”专用章,并注明复制日期、数量和用途。

(3)病历复制不得涉及患者隐私以外的其他信息,不得用于非医疗、非法律用途。

4. 复制费用
(1)病历复制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院方标准收取。

(2)病案室应向申请人提供费用清单,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5. 复制记录
(1)病案室应详细记录病历复制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申请日期、复制内
容、复制数量等。

(2)复制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证。

6. 法律责任
(1)病历复制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造成病历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病案室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复制管理制度,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七、病历的封存和启封
1. 封存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时,为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病历应予以封存。

(2)封存病历应包括患者就诊期间的所有纸质和电子病历资料。

2. 封存流程
(1)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提出封存申请,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由病案室负责封存。

(2)封存时,应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告知,并在病历封面上注明封存原因、日期、封存人等信息。

3. 启封条件
(1)医疗事故或争议解决后,如无法律诉讼需要,封存病历可申请启封。

(2)封存病历需提交至医疗事故鉴定、司法诉讼等相关部门时,应办理启封手续。

4. 启封流程
(1)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提出启封申请,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由病案室
负责启封。

(2)启封时,应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告知,并在病历封面上注明启封原因、日期、启封人等信息。

(3)启封后,病历应按原保存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八、病历质量管理
1. 质量要求
(1)病历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符合医疗质量和安全要求。

(2)病历书写应规范、清晰、易于理解,不得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达。

(3)病历应体现医疗活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反映患者病情变化、治疗过程和效果。

2. 质量控制
(1)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指标和责任人。

(2)定期对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并督促整改。

(3)开展病历质量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平。

3. 质量评价
(1)设立病历质量评价小组,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

(2)评价结果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激励医务人员提高病历质量。

(3)对病历质量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病历质量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4. 持续改进
(1)根据病历质量评价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持续关注病历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流程。

(3)加强病历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病历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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