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重点应突出其强制性条文
1、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1) 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大举措; (3) 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4)《质量条例》规定了加强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并列起来,将执行 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执行标准必须要事前控制,主管部 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违犯者给予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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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1234-20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
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 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 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 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 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 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在辽宁省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时应符合《实施细则》和相关专
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
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
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质量检测是产品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
为了规范和提高质量检测工作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以便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本文将对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包括了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拥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等。
管理体系方面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技术能力方面要求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检测能力,能够开展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检测工作。
人员素质方面要求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能够胜任相应的检测工作。
其次,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还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进行了具体要求。
管理能力方面要求机构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机构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检测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检测方案设计、检测报告编制等环节。
再次,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还规定了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检测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评估方面要求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对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最后,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促进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质量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更加可靠的质量检测服务。
总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是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和提高质量检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认真遵守和执行相关标准,共同努力,推动质量检测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检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需要有专门的资质标准来规范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标准,包括资质标准的制定背景、内容要求和影响等方面。
制定背景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确定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提高质量检测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内容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要求:1.机构资质要求: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资质标准将明确机构的注册资本、人员资质、实验室设备等要求。
2.技术要求:质量检测机构需要拥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可靠地进行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资质标准将明确技术人员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等要求。
3.管理要求: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资质标准将明确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检测报告的规范等内容。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1.提升质量检测水平:通过制定明确的资质标准,可以促使质量检测机构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推行可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杜绝一些无资质、技术不过关的机构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3.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宣传和执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提升,为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筑工程检测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检测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检测资质标准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检测的机构或个人需要满足的一定条件和要求,以保证其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检测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检测资质标准:
1. 机构注册资格:检测机构需要在相关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 人员资质:检测机构需要配备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检测人员,例如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
3. 设备设施条件:检测机构需要具备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设备等设施条件,以支持检测工作的开展。
4. 质量控制体系:检测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记录等,以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技术能力评估:检测机构需要通过相关评估机构的技术能力评估,以证明其具备进行建筑工程检测的能力。
这些资质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要求可以参考当地有关法规和标准。
DB2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1565—2015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 tube pile foundation(报批稿)2015-X-X发布2015-X-XX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2010]118号)的要求,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辽宁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21/T 1565-2007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主编,会同相关设计、科研、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桩制作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编制组参加编写。
本规程2010年9月正式启动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省内外使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经验,对管桩的抗剪承载力进行了专项试验研究,通过大量静载试验和统计分析对单桩承载力计算参数进行了调整,并与相关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进行了协调。
2014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完成本规程的修订形成送审稿。
本规程共8章,14个附录。
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管桩的规格、材料、构造和质量,管桩基础的岩土工程勘察,管桩基础设计,管桩基础施工,质量检测和工程验收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基本规定”一章;2. “质量检测和工程验收”合并为一章;3. 增加管桩基础耐久性设计规定;4. 增加管桩基础裂缝控制等级的规定;5. 增加腐蚀环境下的管桩、强(全)风化岩为桩端持力层时管桩应设置桩尖的规定;6. 增加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工程场地中的水和土对管桩的腐蚀性进行评价的规定;7. 增加根据静力触探资料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方法;8. 增加管桩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9. 增加腐蚀环境下管桩防腐措施内容;10. 增加静压桩终压力值的估算方法;11. 增加锤击打桩收锤控制标准最后贯入度值参考值;12. 增加管桩端板、预应力钢筋、螺旋筋、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检测内容;13. 增加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内容;14. 调整管桩的选用原则;15. 调整一柱一桩布桩时的设计原则;16. 调整当根据土的物理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估算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时,管桩侧摩阻修正系数和端阻修正系数;17. 调整锤击管桩端阻力特征值;18. 调整工程桩抽检的间歇时间;19. 修改管桩桩身结构抗压、抗拉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方法;20. 修改管桩与承台连接构造;21. 修改管桩桩身抱压允许压桩力的计算方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2.19
•【文号】建办市函〔2021〕85号
•【施行日期】2021.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建办市函〔2021〕85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辽住建审〔2020〕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请你厅做好有关资质资格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相关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其资质标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具体来说,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和信誉度。
此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以确保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要求。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记录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检测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检测报告。
同时,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修订和制定工作,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符合管理要求和遵守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为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展贡献力量。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
系统 检测
系统 验收
设计阶段
技术 培训
工程实施阶段
检测阶段 验收阶段
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行记录
智能建筑系统承包商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根 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各系统规定的合理周期 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通信网络系统试运行应从初次测试合格后开始,试 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小于3个月联 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信息网络系统、建筑 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后,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综合布线、电源 与接地、环境三个系统不用试运行。
试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处理方法及调整、调试后的 结果等, 扼要说明情况(包括修复日期);
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合同技 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规定 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 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 实施。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 项目进行检测。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2004-5-31 发布 2004-6-30 实施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
相关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DB21/T123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标准》 GB/T50314-2000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 CECS182:2005
辽宁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实施细则》DB21/T1341-2004
智能建筑工程C7
C7-1-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C7-2 智能建筑系统安装隐蔽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2年)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应当明确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其次,资质标准应当规定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要求。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还应当明确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要求。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独立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
此外,资质标准还应当规定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状况和社会责任。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还应当包括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提升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辽住建[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辽住建〔2014〕70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管,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省厅决定5月下旬开始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在建公共建筑、住宅工程、道路桥梁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情况;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二)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五)检查中工程存在问题涉及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等。
三、检查方式(一)全省检查分三个组进行,采取追踪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
追踪检查范围包括:去年省检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受处罚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去年省检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受处罚工程所在的县(县级市、区);对去年省检中下发《督办整改通知单》的工程未及时整改的。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工程项目单中抽取,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检查组在行进过程中沿途随机抽取;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在当地监督台帐中抽取。
(二)结合《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各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治理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抽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检测监控系统,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
加强对检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三、整治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整治重点内容(一)建设单位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辽宁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网上公示名单
14
大连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氯离子)
预拌砂浆
15
大连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氯离子)
预拌砂浆
16
大连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砂浆
17
大连宏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
18
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建筑节能
市政工程材料
50
盘锦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见证取样(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混凝土外加剂、保温材料开关、插座等)
市政工程材料(路缘石、混凝土路面砖、井具井盖等)
地基基础(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等)
主体结构(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等)
室内环境(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无机装修材料内照射指数等)
51
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网上公示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业务
1
沈阳华铭特种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掺和料、外加剂)
2
沈阳市沈水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见证取样(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3
辽宁方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试验室
预拌混凝土
4
辽宁方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结构(建筑物变形检测)
5
沈阳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
见证取样(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插座等)
44
调兵山市青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
45
铁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见证取样(水电、门窗等)
建筑节能
建筑智能
46
北票市万固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预制混凝土构件
47
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试验室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辽住建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辽住建科〔2022〕1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下半年,省厅组织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核查具有专项类检测资质149家266项资质。
从核查情况来看,各市住建局高度重视,通过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并报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
铁岭市、葫芦岛市相关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核查全部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核查,共发现10家机构14项资质的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注册人员离职后未及时补充变更(详见附件1)。
2.存在“僵尸”机构现象。
共有14家15项资质不满足资质条件,逾期未申请延期且未办理注销手续(详见附件2)。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质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术力量(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培训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5)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3)细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4)粗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立方体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抗冻、抗渗)(6)砂浆(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抗渗)(7)砌墙砖及砌块(强度等级、抗风化性能〈抗冻性〉、泛霜、石灰爆裂)(8)防水材料(拉伸强度、伸长率、耐热度、低温弯折性、不透水性)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1)水泥(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砌筑水泥保水率)(2)钢材(反复弯曲、冲击、硬度、化学分析、金相)(3)细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压碎指标、石粉含量)(4)粗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5)混凝土(抗折强度、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收缩、徐变、碳化)(6)砖和砌块(密度、放射性)(7)混凝土用水(pH值、氯离子含量、硫酸盐含量、不溶物、可溶物、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水泥胶砂强度)(8)砂浆、混凝土外加剂(减水率、抗压强度比、钢筋锈蚀、凝结时间〈差〉、含气量)(9)混凝土掺合料(烧失量、三氧化硫、细度、含水量、活性指数)(10)陶瓷砖(吸水率、断裂模数和破坏强度、抗热震性、抗冻性、粘结强度)(11)瓦(含水率、吸水率、表观密度、不透水性〈抗渗性能〉、抗折〈抗弯曲〉、承载力、抗冻性)(12)防水涂料(固体含量、耐热度、粘结性、延伸性、拉伸性能、加热伸缩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13)建筑涂料(干燥时间、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涂层耐温变性、耐粘污性、耐人工老化)(14)土工(含水率、密度、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15)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6)建筑门窗(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17)管材管件(纵向回缩率、扁平试验、拉伸屈服强度、断裂伸长率、落锤冲击试验、维卡软化温度、静液压试验)(18)阀门(壳体及密封性能、阀门最大允许压力、装配质量)(19)散热器(水压试验、散热量)(20)电线电缆(规格型号、导体电阻、电缆电压、绝缘电阻、抗拉强度、燃烧试验、绝缘壁厚、耐电压试验、阻燃管、燃烧性能)(21)开关(外观质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通断能力操作、动作、灼热丝试验、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温升及脱扣特性、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寿命)(22)插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插头拔出力、灼热丝试验)(23)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压缩强度、表观密度、导热系数、吸水率)(24)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面密度、抗冲击、抗压强度、相对含水率、干燥收缩值、吊挂力、抗折、放射性、耐火极限、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燃烧性能)(2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外墙内保温板(抗折荷载、抗冲击性、主断面热阻、面板干缩率、热桥面积率)(26)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27)脚手架钢管和扣件安全性能、力学性能检测(28)综合布线线缆(对绞电缆电气性能、光纤特性检测)(29)楼宇控制设备(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性能检测)(30)采暖节能设备(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测)(31)通风与空调节能设备(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净压、噪声及功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测)(3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设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测)(33)配电与照明节能设备(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检测)(二)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80万元以上;(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构配件与部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活动。
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和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实验室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实行资质管理,仅对本企业产品出具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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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术力量(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培训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5)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3)细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4)粗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立方体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抗冻、抗渗)(6)砂浆(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抗渗)(7)砌墙砖及砌块(强度等级、抗风化性能〈抗冻性〉、泛霜、石灰爆裂)(8)防水材料(拉伸强度、伸长率、耐热度、低温弯折性、不透水性)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1)水泥(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砌筑水泥保水率)(2)钢材(反复弯曲、冲击、硬度、化学分析、金相)(3)细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压碎指标、石粉含量)(4)粗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5)混凝土(抗折强度、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收缩、徐变、碳化)(6)砖和砌块(密度、放射性)(7)混凝土用水(pH值、氯离子含量、硫酸盐含量、不溶物、可溶物、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水泥胶砂强度)(8)砂浆、混凝土外加剂(减水率、抗压强度比、钢筋锈蚀、凝结时间〈差〉、含气量)(9)混凝土掺合料(烧失量、三氧化硫、细度、含水量、活性指数)(10)陶瓷砖(吸水率、断裂模数和破坏强度、抗热震性、抗冻性、粘结强度)(11)瓦(含水率、吸水率、表观密度、不透水性〈抗渗性能〉、抗折〈抗弯曲〉、承载力、抗冻性)(12)防水涂料(固体含量、耐热度、粘结性、延伸性、拉伸性能、加热伸缩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13)建筑涂料(干燥时间、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涂层耐温变性、耐粘污性、耐人工老化)(14)土工(含水率、密度、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15)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6)建筑门窗(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17)管材管件(纵向回缩率、扁平试验、拉伸屈服强度、断裂伸长率、落锤冲击试验、维卡软化温度、静液压试验)(18)阀门(壳体及密封性能、阀门最大允许压力、装配质量)(19)散热器(水压试验、散热量)(20)电线电缆(规格型号、导体电阻、电缆电压、绝缘电阻、抗拉强度、燃烧试验、绝缘壁厚、耐电压试验、阻燃管、燃烧性能)(21)开关(外观质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通断能力操作、动作、灼热丝试验、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温升及脱扣特性、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寿命)(22)插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插头拔出力、灼热丝试验)(23)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压缩强度、表观密度、导热系数、吸水率)(24)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面密度、抗冲击、抗压强度、相对含水率、干燥收缩值、吊挂力、抗折、放射性、耐火极限、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燃烧性能)(2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外墙内保温板(抗折荷载、抗冲击性、主断面热阻、面板干缩率、热桥面积率)(26)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27)脚手架钢管和扣件安全性能、力学性能检测(28)综合布线线缆(对绞电缆电气性能、光纤特性检测)(29)楼宇控制设备(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性能检测)(30)采暖节能设备(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测)(31)通风与空调节能设备(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净压、噪声及功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测)(3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设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测)(33)配电与照明节能设备(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检测)(二)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80万元以上;(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术力量(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培训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的检测机构可不少于6人;(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5)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砌筑水泥保水率)(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3)细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4)粗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稠度、凝结时间、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冻、抗渗)(6)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稠度、分层度、强度、抗渗)(7)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8)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理论最大相对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9)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实试验、液塑限)。
(10)路基路面工程检测(厚度、压实度、回弹弯沉)。
(11)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击实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12)混凝土路面砖(13)路缘石(14)井具、井盖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1)水泥(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2)钢材(反复弯曲、冲击、硬度、化学分析、金相)(3)细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4)粗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5)混凝土(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收缩、徐变、碳化)(6)砖和砌块(密度、放射性)(7)混凝土用水(pH值、氯离子含量、硫酸盐含量、不溶物、可溶物、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水泥胶砂强度)(8)砂浆、混凝土外加剂(减水率、抗压强度比、钢筋锈蚀、凝结时间〈差〉、含气量)(9)混凝土掺合料(烧失量、三氧化硫、细度、含水量、活性指数)(10)路基路面工程检测(平整度、土路基现场CBR测试)。
(11)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2)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二、专项类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1)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岩土工程或结构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检测试验工作经历;(2)必须同时具有土木工程(力学)、岩土等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拥有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培训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6)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7)配备必要的分析处理软件。
3、必备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1)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2)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3)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1)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深层平板静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2)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带承台桩水平静载荷试验、高应变动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声波透射法、钻芯法)(4)锚杆锁定力检测(5)静力、动力触探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1)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土木工程(力学)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检测试验工作经历;(2)必须同时具有土木工程(力学)、结构等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结构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拥有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培训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6)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1)混凝土结构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钻芯法等)(2)现场砌体砂浆强度检测(贯入法、回弹法等)(3)现场砌体强度检测(原位轴压法等)(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无损检测)(5)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挠度、抗裂、承载力、裂缝宽度)(6)混凝土后锚固抗拔承载力检测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1)结构变形检测(倾斜、裂缝等)(2)混凝土外观质量与缺陷检测(超声波检测)(3)砌体结构变形与缺陷检测(裂缝、风化、剥落、垂直度)(4)结构动力测试(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试验场所面积、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