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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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2.06
•【字号】辽环函〔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情况的函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和监督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提升依法执法水平,按照环保部要求,省厅在全省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了2014年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4〕113号)要求,我们采取各市环保局自查和省厅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确定了集中评查得分(见附件1)。

(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
按照环保部要求,各地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和已结案的案
件)要全部录入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截止2015年1月20日,系统已录入的全省下决定案件为1046件,其中市、县(区)为1005件;已录入的结案案件843件,其中市、县(区)为836件(见附件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方面
从集中评查情况看,尽管文书质量案卷质量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缺失。

主要表现为认定的违法事实与证据材料所指向的违法事实不相符,证据较单一,证据之间关联性不强,难以有效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二是证据收集多为定性证据。

缺乏具体违法情节、危害影响程度、主客观因素等定量方面证据的收集,使得行使处罚裁量时缺乏合理依据。

三是文书案卷不尽规范。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文书记录不详实,缺乏违法情节方面的描述等。

(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方面
环保部和省厅多次要求及时将各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填报,但一些地区不够重视,填报不积极。

一是信息填报率不高。

根据各地案件系统录入数据和各市书面上报数据相比,全省已下决定案件填报率仅为34%,其中本溪、营口、朝阳填报率不足10%,鞍山、铁岭、昌图填报率不足20%。

全省结案案件填报率为33%,其中铁岭、朝阳填报率不足10%,鞍山、营口、昌图填报率不足20%。

二是填报工作不及时。

部分地区迟报、突击填报、填报数据不完整问题比较明显,造成填报工作严重滞后。

三、有关要求
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处罚案件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管理。

一是要努力提升办案质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和处罚裁量规则,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环境执法效能。

二是要继续加强案卷评查工作。

深入分析评查工作发现的问题,主动查找原因,把整改落实到位。

要建立长效评查机制,把环境行政处罚评查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巩固评查成果,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要高度重视案件信息填报工作。

该系统数据作为统计各地行政处罚情况的最终数据,环保部每季度要对上报数据进行统计通报,并列入各地环保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本级和区(县、市)环保局将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完整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要在下达30日内录入,已结案的案件要及时录入。

附件:1、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考核得分表;
2、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情况。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6日附件1
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考核得分表
附件2
2014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情况截止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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