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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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2009)
【法规类别】文物博物馆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9]4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09〕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地处古代丝绸之路中枢地段,自古以来就是联接东西方文明的重要纽带,各族人民在这里互相交流、影响、融合,共同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留下了大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物古迹。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区文物保护事业得到迅速发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结合我区当前文物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的文物古迹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

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绚丽多彩的新疆文物古迹是各民族发展历程的见证,是连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情感纽带,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文化基础。

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工作,对于继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阐述新疆历史,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当前,由于我国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我区的文物古迹及其生存环境也受到严重威胁,一些文化遗存特别是古建筑、古遗址、石窟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体制,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的违法行为有待纠正;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物的情况在一些地方还较为突出;在经济和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文物急待抢救。

观念滞后、体制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在不少地方束缚着文物事业的发展。

因此,加强文物工作刻不容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定期
研究文物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文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当地的文物工作。

要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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