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公(双)行罚决字〔2021〕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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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公(双)行罚决字〔2021〕
03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卢公(双)行罚决字〔2021〕03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0.11
【处罚机关】卢龙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卢龙县公安局双望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卢龙县
【处罚对象】黄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7:49:48
卢龙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公(双)行罚决字〔2021〕0311号
被处罚人黄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xx镇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卢龙县xx镇xxx村xx号。
现查明:2021年08月20日17时许,黄xx与郭xx在xx镇xxxx村因玩扑克牌发生打架,黄xx将郭xx眼睛、胳膊等部位打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卢龙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卢龙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公安局或卢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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