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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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能电力[2016]304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动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能源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电力行业高效清洁、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电力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电力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11日
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能源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电力行业高效清洁、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电力(含火电、电网、系统储能项目,下同)示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示范项目定义与范围。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应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后,能够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的先进电力技术和装备,对促进电力行业高效清洁、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电源结构调整、系统能力优化、电力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示范项目的方向和内容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规划、电力产业政策、能源科技规划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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