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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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区,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传染病,是指经流行病学确认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符合传染病定义的疾病。
第二章传染病登记报告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行电子传染病登记报告,方便及时报告和数据统计。
第六条传染病登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病例的个人基本信息、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疫源及流行病学调查、防控措施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是传染病发生的主要场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的内部制度,及时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八条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是传染病传播的重要环节,学校、社区等应当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的工作责任,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传染病登记报告的督导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传染病登记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发现传染病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判断,并及时将发现的病例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传染病登记报告,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疫情的调查和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传染病登记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传染病登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章传染病登记报告的保密与处罚
第十五条传染病登记报告涉及个人隐私和单位商业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隐瞒传染病疫情或者虚假报告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意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传染病登记报告的工作经验和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