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行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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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商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商行应当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负责商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五条商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商行的监督机构,对商行的财务、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商行的财务;
(二)监督商行的经营行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查阅商行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二)遵守本章程;
(三)依法承担商行的债务;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商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商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商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商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商行的经营期限为:【具体期限】。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经营期限。
第八条商行股东对商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商行对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第九条商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商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商行的正常运行。
企业商行章程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为企业商行(以下简称“商行”)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商行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商行及其股东、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商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商行的名称为:【商行全称】,以下简称“商行”。
(二)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出资后,应当由商行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依法转让其出资;
(三)对商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商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三、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商行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商行的执行机构,负责商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人数】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商行的股东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与出资
第十三条商行的股东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商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资应当以货币形式为主,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条商行的住所地为:【具体地址】,商行的一切业务活动均应以该地址为准。
第四条商行的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商行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五条商行的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商行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第六条商行实行股东会制度,股东会是商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商行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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