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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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体系
通过建立种子质量认证体系,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其质 量和可靠性。认证体系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种子的信任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追溯体系
对种子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去向清 晰可查。追溯体系有助于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开展种子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农民和相关 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种子法律 法规,提高公众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种子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是种子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监 督和管理种子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 监管,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种子质量标准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等指标,以及对 于转基因种子的特殊要求。对于不同作物和不同用途的种子 ,质量标准会有所不同。
检测方法
包括感官检测、物理检测、化学检测、生物检测等多种方法 ,根据种子的不同特性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现代技术手段 如光谱分析、色谱分析、PCR等也广泛应用于种子质量检测 中。
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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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生产过 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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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禁 止生产假、劣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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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生产记录,保 证种子的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
01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种子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和管理。
加强对种子产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 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种子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ຫໍສະໝຸດ 培养,提高其遵守法 律法规的自觉性。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1、种子法的改革之处:1、彻底放开种子市场2、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3、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4、农民从《种子法》实施得到了实惠2、我国最早初步形成了以《种子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配套的种子法规体系。

3、为什么制定种子法规:1、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2、管理调控不力3、《条例》内容存在“空”、“旧”、“缺”4、中国种子法律现状:1、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法律法规5、国外种子法律现状:1、立法历史悠久2、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3、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6、我国种子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1、法律规定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化理念2、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体系条文重复、分散、不全3、有关种子工作法律执行主体的规定矛盾7、健全种子法律体系的建议:1、强化种子市场方向2、明确种子站的法律地位3、尽快完善配套规章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

3、品种权: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4、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5、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6、品种权的内容:(1)权利:品种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追偿权。

(2)义务: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品种权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种植业各种规章制度

种植业各种规章制度

种植业各种规章制度一、法律法规1、《种子法》《种子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法规。

根据《种子法》,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农作物的产量、质量、抗病性、适应性等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农民在种植作物时必须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

种子经营者要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确保种子的质量可靠。

2、《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是针对农业生产中农药使用管理的法规。

在种植业生产中,农药是保障作物生长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使用风险。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要按照说明书进行合理使用,并注意保护环境,防止农药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3、《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种植业生产中,土壤是农作物的生长基础,土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土壤的保护、修复和管理,要求农民在种植作物时要进行科学施肥、轮作休耕,避免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土壤污染和退化,保障土壤的健康和生产力。

二、政策文件1、种植业补贴政策为了鼓励农民增加种植收入,政府出台了各种种植补贴政策。

包括对农民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种植资料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对农作物产量稳定或品质提高的农民进行奖励等。

通过这些补贴政策,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促进农产品的高产优质。

2、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政府加大了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对水利工程、田间水利设施、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等进行资金投入,促进农田生产力的提高,推动种植业的现代化发展。

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农民发展种植业,实施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鼓励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三、标准规范1、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为了适应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变化,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

种子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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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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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 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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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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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
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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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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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 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 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 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质资源的定义: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品种认定: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需要实行认定制度。

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1、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3、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规定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日期】1989-03-13【生效日期】198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1. 引言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种子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

2. 种子生产法律法规2.1. 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是种子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

各国对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认证要求,确保种子的品质符合标准。

2.2. 种子标签和包装种子的标签和包装是确保种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标签管理规定》:规定了种子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识要求,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能够被识别。

《种子包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包装的材料和规格要求,确保种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2.3. 种子流通管理种子的流通管理涉及到种子的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了种子流通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确保种子流通环节的规范和有序。

《种子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4. 种子使用管理种子的使用管理涉及到种子的种植、繁育和保护等环节。

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和方法,促进种子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

《种子生产者责任法》:明确了种子生产者在种子使用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种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种子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国相关部门会对种子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执法。

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检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样品进行抽检,检测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一)

: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
本 法所称种 子 ,是指农作物 和林木 :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 区、直辖 的种植 材料 或者繁殖材料 , 包括子粒 、 果
实和根 、茎 、苗、芽、叶等。
!市 人民政府设立 专项资 金 ,用于扶持 良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 :种选育和推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七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 主 部 门分 别主管全 国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
四、 若出现种子质量纠纷应怎么办?

进行现场鉴定 。( 周新 国 葛晓轩 山 东省 旦 出现质量 问题 ,首先应 及时 向 种子管理总站 邮编 :20 0 5 10)
中心 ( 济南) 山东省农作物种子质量 监督 、
产品名 称、数量 、 价格等重要信息 , 不要 检验站。( )田问现场鉴定应 向当地 县级 2
接 收个人签 名的字据 或收条 。注 意留存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 包 装袋和购种发票 。 构提出申请 , 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
量 水 平 , 动 种子 产 业 化 , 进 种植 业 和 }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推 促 林 业 的 发展 ,制 定本 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第. 条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 ;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 Y - 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经营、使用 、 管理 }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 等活动 , 适用本法 。
子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 农业 、 i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 林 业行政 主管部 门分 别主管本行政 区域 内 :业生产安全。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 种子 ,忌购买没有标 签标注 或标 注 内容 种子销售单位反映情 况 ,尽量协商解决 。 不全、不规 范的种子 。 协商不成 , 拿着购种发票 、 种子包装袋到 五 要选择购 买审定 品种 。一定要购 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进行投诉 ,或到仲裁 买通过 山东省审定 的或者通过 国家审定 机关 申请处理 ,或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且适宜生 态区域包含 山东省 的品种 ,切 同时 , 可能的情况下 , 时采取补种、 在 及 换 勿盲 目追 新猎奇 ,不要轻信种 子销售者 种等有效措施 , 避免造成更 大损失。 1种 () 对未审定品种的宣传 。 子质量鉴定可以直接 向具有 资质的农作物 六 要保存完 好购物凭证 。为 了方便 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申请进行室内检验 , 如 解决纠纷 ,购买 时请 索要有 经营单位公 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 章的发票 ,并要求清楚地标明购买时间、

种子出口新规

种子出口新规

种子出口新规
种子出口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鼓励种子出口,但列入种质资源“不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品种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允许出口。

特殊情况,报经农业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海关部门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种子产地疫情状况,按照进口国认可的取样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其产地信息及该产地是否有番茄褐色皱果病毒发生等情况进行核实。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按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番茄褐色皱果病毒的,不得出口,并开展溯源调查。

1。

[1309]《种子法律法规》

[1309]《种子法律法规》
26、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一年。
1.A.√
2.B.×
27、《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遗传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1.A.√
2.B.×
28、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1.A.√
2.B.×
1.相对
2.不相对
3.相符
4.不相符
1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
3.半价
4.部分
11、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应在办理或变更执照后()天内,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1.7
2.20
3.15
4.30
12、()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
1.种子购买者
2.种子使用者
3.任何单位和个人
4.种子生产、经营
13、标签标注及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
2.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利用
3.收集、整理、鉴定
4.收集、整理、利用
18、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1.D. 5
2.4
3.3
4.2
19、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
1.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件
3.执法证件

种子法律法规中关于种子质量标准的规定(精)

种子法律法规中关于种子质量标准的规定(精)
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以本地区种子质量的监管。 三是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 系(三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 为健全种子质量管理机构,加强检验队伍建设,提供了
政策依据。
(二)国办40文(2006年):
四是完善种子质量法制建设,要求尽快起草与《种
子法》配套的质量管理规章健全国家种子标准体系。 五是明确种子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三个方面 1、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依法严格审核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中的种子检验人员资质、检验仪器和检验室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 场监管的意见”,确立了种子质量管理的新目标和新要 求。
一是突出了种子质量管理的地位:“坚持以质量监
管为重点”的原则,落实《种子法》 “提高种子质量水 平”的立法宗旨。
(二)国办40文(2006年):
二是明确质量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
确种子管理机构要依照《种子法》等法律规定履行质量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 健全管理体系 。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 子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保障种子 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
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
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 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配套规章:
种子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质量义务 D: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 〈种子法〉第34条), 除不能加工包装的种子外 E:保证质量信息规范、真实性(〈种子法〉第35条), 销售种子必须附有标签
F:保证质量信息可追溯,建立种子质量档案,( 〈种子
法〉第25、36条)。
(二)国办40文(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根据其 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的种子质量国家标准 GB 8080—2010 绿肥种子 GB 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 GB 16715.2—2010 瓜菜作物种子 GB 16715.3—2010 瓜菜作物种子 GB 16715.4—2010 瓜菜作物种子 GB 16715.5—2010 瓜菜作物种子 GB 19173—2010 桑树种子和苗木 GB 19174—2010 猕猴桃苗木 GB 19175—2010 桃苗木 GB 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GB18133-2012 马铃薯种薯 第1部分:瓜类 第2部分:白菜类 第3部分:茄果类 第4部分:甘蓝类 第5部分:绿叶菜类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

品种审定
▪ 12、行政补偿。为此种子法第十四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 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 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种苗管理
▪ 5、种业发展规划。种子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 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 布了《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 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种苗管理
▪ 6、种子储备。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 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 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 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种质资源
▪ 概念:种子法第九十二条 “种质资源是指选 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 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 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 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 的监督。”
品种审定
▪ 9、主要林木。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 以下的主要林木。 ”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对种质资源的 具体形态作出了规定,种质资源包括植物的 植株、果实、籽粒、苗、根、茎、花、花粉 、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种质资源
▪ 种质资源保护:

种子法实施细则

种子法实施细则

种子法实施细则种子法(Seed Law)是指政府对农作物的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作物良种的繁育和推广。

实施细则是对种子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文件,以确保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科学和规范。

一、种子生产管理(一)种子生产许可1. 种子生产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2. 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生产基地1. 种子生产者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生产环境洁净、无害,不受杂交等因素的影响。

2. 种子生产基地应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水源和气候条件。

3. 种子生产基地须备案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

(三)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生产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材料,并确保其种质纯正、品质优良。

2. 种子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农业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种子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 种子生产者应定期进行种子繁殖、生产和储藏的技术培训,提升种子生产管理水平。

二、种子销售管理(一)种子销售许可1. 种子销售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销售活动。

2. 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销售点1. 种子销售者应设立合法的种子销售点,确保种子销售环境整洁、无害。

2. 种子销售点应清晰标示许可证编号,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三)种子标识1. 种子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种子包装上标明有效的种子信息,如种类、品种、批次等。

2. 种子包装上应标注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向消费者提供种子的适宜保存方法。

三、种子使用管理(一)种子购买1. 农民购买种子应选择合法的种子销售点,要求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2. 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查看种子包装上的标识信息,确保所购种子符合其需求。

(二)种子使用记录1. 农民在种子使用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填写种子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少3年。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和农作物的原料,起着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的目的本旨在全面介绍种子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细化解读,为相关从业人员、农民以及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1.3 种子的定义根据《种子法》,种子是指经过加工、选育或者其他方法哺育、取得的具有繁殖、繁育农作物的功能的种植材料。

1.4 种子的分类种子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植物分类、用途分类等。

根据《种子法》,种子可分为普通种子和优质种子。

第二章种子的生产和销售2.1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相关法规明确了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

2.2 种子质量监督对于种子的质量,国家设立了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种子的质量监督涉及到种子的纯度、杂质、萌发力等方面。

2.3 种子标识与包装种子包装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种子品种、产地、纯度等。

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4 种子销售种子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家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过程中不能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章种子产权保护3.1 种子权益保护国家对种子的产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3.2 品种保护权对于新品种的哺育者,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权。

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和审批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3.3 种子交易合同种子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交易方的资质、交货时间、品种等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种子生产许可证样本2. 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手册3. 种子销售许可证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种子法:种子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品种保护权:对新品种的哺育者所享有的权益。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引言种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农业种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种子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种子法律法规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以增进人们对这些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背景农业种子作为传承农业遗产和推动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种子的质量、品种选择和保护对农业生产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解决农业种子领域的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的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1. 保护农业种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定种子法律法规,可以保护和管理种子资源,避免过度利用和浪费,以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 保护农民权益:种子法律法规可以维护农民的种子知情权、自主权和使用权,保护农民在种子生产和使用方面的权益。

3. 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通过规范种子市场,加强品种认证和种子流通管理,可以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进程。

主要内容种子法律法规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种子市场的管理:包括种子质量监管、品种认证和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品种的多样性。

2. 种子生产和流通管理:包括种子生产许可、种子质量检测和种子销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种子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和流通透明。

3. 种子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新品种的保护和农业生物技术的规范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农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4. 农民权益保护:包括农民种子保存和自主繁育的保护、农民合理使用种子的权益和农民参与决策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农民在种子领域的权益。

参考案例以下是一些国家制定的种子法律法规案例:1. 美国种子法(United States Seed Act):该法律规定了种子的标签和广告要求、种子质量检测和认证程序、种子销售和生产的许可等方面的内容。

2. 欧盟种子法规(EU Seed Regulation):该法规规定了欧盟内种子市场的管理、种子品种注册和认证、种子源头追溯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摘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摘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摘选一)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科技》
【年(卷),期】2000(0)12
【摘要】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总页数】2页(P1-1)
【关键词】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种子法;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林木良种;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营业执照;农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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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J], ;
4.强化监管保护良种安全——《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实施
[J], 韩风;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摘选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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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种子法律法规

第十章种子法律法规
①国家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 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③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种子法第十条)
③《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产品的市场竞争,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有没有新品种、 优良品种,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因此,通过种子立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这就是制定《种子法》和指导思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时间颁布,什 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7月8日颁 布,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3、“种子法”中所指的种子包括哪些范围?
答:“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它包括籽粒、果实和根、 茎、苗、芽、叶等。(种子法第二条)
*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 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自用种子,作为 商品粮食、饲料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 都不是“种子法”界定的种子范畴)。
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合格的品种,在接近大田 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区域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同时 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 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 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哪些情形不能用于新品种的命名? (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①仅以数字组成的,如5216; ②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③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日本3号 ④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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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1)
(二)审定程序 1. 品种审定的申请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作物 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 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种子法律法规(1)
种子法律法规(1)
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 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 子技术和设备
种子法律法规(1)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 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种子法律法规(1)
3. 申报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并签名盖章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如下部分:
申请者基本情况;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作物种类、品种 名称、品种审定后建议命名名称;亲本及其来源和选育过程; 品种培育起止日期;选育目的;历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 果;品种标准
种子法律法规(1)
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缺点;建议适宜推广区域;申请 者所在单位意见;应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说明 的问题;申请者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
申请者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如下:
(1)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亲本来源、选育方 法、世代及特征特性等)
市、县级一般不单独组织区域试验
种子法律法规(1)
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 本省的区域试验结果推荐产生并统一向国家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提出申请
参加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
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
理科或良种管理科申报
企业要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种子生产许 可和种子经营许可,然后凭借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法律法规(1)
一.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具备《种子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 金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m2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种子法律法规(1)
(2)抗病虫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 (3)品质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4)省级审定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5)品种保护公告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 (6)转基因品种允许商业化生产批件的复印件(如不是, 可不必提供) (7)照片4张(个体、群体、成熟期、棒和子粒)
种子法律法规(1)
第二节 品种准入
一. 植物新品种审定与登记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 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由相应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范围为稻、小麦、玉米、 棉花和大豆5种作物,农业部又增加油菜和马铃薯2种作物,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再确定1-2种农作物 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新品种审定前,还必须进行生产试验和栽培试验
种子法律法规(1)
生产试验原则上在区域试验点附近进行,同一生态区内试 验点不少于5个,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试验周期,可以与区 域试验交叉进行,对于第一年区域试验表现突出的品系或 杂交组合,可在第二年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三. 新品种审定的组织体系及程序
种子法律法规(1)
4. 品种审定与命名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整理, 确认符合要求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其应 在两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 和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定,审核同意的, 通过审定,其也应在பைடு நூலகம்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种子法律法规(1)
区域试验的任务:
(1)鉴定参试品种的主要特征、特性,主要是新品种的 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和品质等性状,并分析其增产效 果和增产效益,以确定其利用价值 (2)确定各地区最适宜推广的主要优良当家品种和搭配品种; (3)为优良品种划分最适宜的推广区域,做到因地制宜种 植良种,恰当地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和栽培条件, 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力
种子法律法规(1)
(3)在试验条件相类似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试验能够过 的相同或类似的结果,即可重复性
(4)区域试验的结果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每一个参 试品种的真实表现,这是确保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公正 性和权威性的根本
3. 区域试验的规划与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计划
种子法律法规(1)
区域试验的计划包括试验组别、试验目的、试验地点、参 试品种及来源、试验设计、田间调查记载和室内考种的项 目及标准、田间管理、试验结果的整理总结和报送等内容 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区域试验一般根据作物的生态区和生产 实际,分成不同的组别安排试验;同一组试验在同一生态 类型区应不少于5个试验点
种子法律法规(1)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 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系),必须有两年以上育种单
位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性状表现稳定,比对照品种增产
显著,达到10%以上,或抗性强,品质优良,或在成熟期
等方面具有特殊优良性状
种子法律法规(1)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常规品种的品系种子 质量要符合原种标准,杂交组合的种子质量要达 到一级标准 每个品种在审定前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统一组织的 在同一生态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 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 2. 区域试验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种子法律法规(1)
5.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个人,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 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条件
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组建的企业可以投资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 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
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
理使用优良品种的必要措施
种子法律法规(1)
二. 品种区域性试验
品种区域化试验是由有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 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 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
(2)实施步骤
种子法律法规(1)
(1)选择适宜的试验点和试验地块; (2)做好试验地的规划; (3)试验地的准备和播种,确保播种质量; (4)按统一要求管理试验地; (5)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田间调查记载项目、时期 和标准,认真做好田间调查和观察记载工作;
种子法律法规(1)
(6)参试品种成熟后按要求及时收获、称重、取样,逐项 做好考种工作; (7)进行品种抗病虫性接种、抗虫鉴定和品质分析; (8)撰写试验总结,会同试验调查和记载结果报送区域试 验主持单位
种子法律法规(1)
(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50万美元; (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应大于50%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 规定于播种前1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2. 申报审定品种的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受理或审 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种子法律法规(1)
(5)具有适当的名称 申报省级审定的品种应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过2 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 一般要求申报品种的产量水平高于对照品种5%以上,或 者产量水平与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虫性、抗 逆性等方面有1项或多项性状表现突出 申报国家审定的品种应参加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且 多数试验点连续2年以上(含2年)表现优异,并参加1年 以上生产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种子法律法规(1)
区域试验的基本要求:
(1)试验点的选择、栽培措施技艺对照的设置要能够代表 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
(2)试验中要遵循“唯一差异”原则,控制除品种外的 其他条件相对一致,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参试品种、 统一田间试验设计、统一调查记载项目和标准、统一分析 试验结果、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种子法律法规(1)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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